Page 326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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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入帳;不可累積之帶薪假應於員工實際使用時認列。而
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無相關規定,通常於實際支付時認列。
(11)退休基金報告內容
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並無相關規範規定退休金 (精算) 報告
之內容。(84) 台財證 (六) 第 00142 號及 (84) 台財證 (六) 第
001985 號函僅揭示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 18 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之時點;而非公開發行
公司依經濟部 85 年 2 月 28 日商 201058 號函,得暫緩適用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18 號。
國際會計準則在 IAS 26 規範確定提撥退休辦法及確定給
付退休辦法其退休金報告之內容要求,並表明確定給付制之
退休金計畫須採用精算結果認列退休金成本。
9.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
(1)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我國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必須全額認列,並對有 50%以
上機率無法實現部分設立備抵評價科目。並需依其相關資產
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當遞延所得稅資產很有可能實現時,
始能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且一律列為非流動性項目。
(2) 未分配盈餘分配及加徵稅額
我國規定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
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
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8 號「會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