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IFRS入門九堂課-解讀國際會計準則與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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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4) 受企業損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
人。
(5)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
理之部門主管。
(6)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7)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國際會計準則定義關係人係指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或個
體。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人或其近親係與報導個體有關:
(1) 該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
(2) 該個人對報導個體有重大影響力。
(3) 該個人係報導個體或報導個體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
而於下列情況之一,某個體係與報導個體 (另一個體) 有關,
並應考量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實質關係,而非僅注意法律形式。
(1) 該個體與報導個體是同一集團之成員。
(2) 一個體與另一個體互為關聯企業或合資 (集團中某一成員之關
聯企業或合資與集團成員亦互為關係人)。
(3) 兩個體為同一第三方之合資。
(4)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另一個體為第三方之關聯企業。
(5) 該個體為報導個體或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體之員工退職福利
計畫。
(6) 該個體係由與報導個體有關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
(7) 控制或聯合控制報導個體之個人,對該個體有重大影響力,
或為該個體 (或其母公司) 之主要管理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