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金融科技力
P. 154
合約 的區塊鏈 公共平台 ,其創始 人聲稱, 因比特幣 區塊鏈存 在技 術
方面 的缺陷, 同時希望 能促使區 塊鏈技術 應用在加 密貨幣以 外的 領
域, 因而搭建 出此一兼 容並蓄、 具開發延 展性的區 塊鏈平台 。創 辦
以太坊當然也需要資金,所以在創立之前的 2014 年 8 月,以太坊創
始 人發行代 幣,依某 一兌換比 例向大眾 要求交換 比特幣, 最初 以
2,000 枚代幣兌換一枚比特幣,隨後兌換比例降至 1,337 枚代幣換 1
枚比特幣。為期 42 天的 ICO 最終募集了 31,591 枚比特幣 (當時市
值約 1,840 萬美元 ),而當時為了交換比特幣所發行的代幣,就是現
在 加密貨幣 總市值直 追比特幣 的以太幣 。以太坊 本身也成 為許 多
ICO 採用的平台,因為以太坊區塊鏈提供的 ERC-20 程式協定,可
大幅降低發行代幣的技術門檻。
ICO 的名 稱類比 於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初次公開 發
行 ),只是 ICO 不以股票換取鈔票,而 是自己發行虛擬代幣換取其他
具市 場價值的 虛擬貨幣 。然而細 查以太坊 的案例可 以發現, 其籌 資
活動 的特 徵其 實更 接近 群眾 募資 (Crowdfunding) 。創 業者 透 過
ICO,並不 須監理機 關審核, 藉由產品 白皮書即 可直接吸 引不特定
投資 人取得資 金。如果 廠商發行 的代幣是 做為使用 該廠商產 品的 權
利,那麼這種 ICO 會被視為報償/回饋型的群眾募資;但 如果代幣
是用來表彰相關資產的未來收益權,使得 ICO 趨近於股權型群眾募
資, 若是在美 國就可能 涉及證券 交易法的 規範。美 國證券交 易委 員
會 (SEC) 目前對於 ICO 即採個案判別,一旦認定已構成證券發行
的實質要素,則依據證券交易法監理。
對投資人來說, ICO 具有高風險,因為新創事業的成功率本就
不高,一旦失敗將造成其所發行的代幣一文不值,更別提利用 ICO
詐財的行徑防不勝防。我國金管會對於 ICO 的態度是很明確的:ICO
發行 方如有以 虛偽不實 的技術或 成果,或 有以不合 理的高報 酬, 吸
引投 資人參與 ,則可能 涉及詐欺 或違法吸 金等刑事 案件,為 維護 金
融秩 序及投資 人權益, 將由檢調 機關於查 調具體事 證後依法 辦理 。
另外如果 ICO 行為涉及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應 依證券交易法相
關規定辦理。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