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金融科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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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架構下,「數位貨幣」一詞涵攝極廣,幾乎泛指所有以數位

                        形式表彰價值之物。數位貨幣之下大別為兩類,一類稱「電子貨幣」,
                        另一類稱「虛擬貨幣」,二者之區隔關鍵,在於是否以法償貨幣為計

                        價單位。例如國人慣用的悠遊卡,以新臺幣儲值、消費,即為卡片形
                        式的電子貨幣;而近來日漸興起的第三方支付儲值帳戶,同樣以新台

                        幣儲值,但屬於網路形式的電子貨幣。至於不以法償貨幣為計價單位
                        的虛擬貨幣,具有自訂的計價單位,因而可跨越國界流通無礙,其中

                        又可依是否有中介發行機構分為兩類,例如由美國知名電商亞馬遜推
                        出的亞馬遜幣,是屬於存在中介發行機構的虛擬貨幣,可用於購買亞

                        馬遜商店的虛擬商品;而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中,又有一類運用密碼
                        學技術控制交易流程者,稱為「加密貨幣 (Cryptocurrency)」,比特幣

                        即隸屬此類。事實上,比特幣的歷史定位,正是「全球第一個去中心
                        化的加密數位貨幣」。

                             數位貨幣雖有「貨幣」之名,但依據目前的主流看法,以 比 特
                        幣為 首的加密 貨幣,並 不符合貨 幣的功能 性定義, 也就是貨 幣必 須

                        兼具 交易媒介 、計價單 位與價值 儲藏三項 功能。以 比特幣為 例, 僅
                        可勉 強做為交 易媒介, 因其暫時 流通於少 數人之間 ;而比特 幣劇 烈

                        的價 格波動, 則使其幾 乎無法成 為計價單 位與價值 儲藏的工 具。 有
                        鑑於此,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傾向將加密貨幣歸類為商品。

                             即使撇開價格大幅波動的商品投機面向,僅是考慮加密數 位 貨
                        幣 單純在貨 幣面的功 能,其可 輕易跨越 國境流通 及匿名交 易的 特

                        性, 仍舊讓各 國金融監 理機關戒 慎恐懼, 一方面希 望達成「 杜絕 洗
                        錢行為」及「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標,另一方面又不希望阻卻「 金

                        融創新的引進」。一般而言,除 了洗 錢  (金流來源不明)、資 恐 (金流
                        去向 不明 )、消 費者 保護  (例如 系統 因程 式缺 陷或 受駭 客攻 擊而 癱

                        瘓、錯誤交易無法修正、交易平台倒閉或數位貨幣遭竊等 )  的顧 慮
                        外, 尚有數位 貨幣做為 逃漏稅工 具、利用 數位貨幣 跨國交易 逃避 資

                        本管制等金融監理議題。
                             除了金融監理方面  (洗錢、資 恐、逃稅、詐騙 )  的考量,數位

                        貨幣 對於實體 經濟構成 的潛在威 脅也不可 不防。首 先,貨幣 本身 的
                        價值,來自於使用者的「信任」。法償貨幣背後因有政府保證,除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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