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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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櫃板 5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四)經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五)其申請書件或提供之資料或說明,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

                   或重要之事實漏未記載者。
            (六)重大違反公司法或創櫃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公司接受輔導及

                   登錄創櫃板契約者。
            (七)依創櫃板公司申請或其他櫃買中心認為有必要終止登錄創櫃板

                   之情事者。



                 第五節 Q&A




            Q:創櫃板是否具有股票交易功能?
            A:創櫃板屬於具有「股權基礎」之籌資平台,但以募資為主要目的,

                並不具備交易功能,再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2 條規定,「未依
                證券交易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者,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否則不得為證券
                交易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換句話說,

                未經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不得進行交易買賣,有鑑於申請登錄創櫃
                板之公司不須辦理公開發行,因此,創櫃板不具股票交易功能。


            Q:申請登錄創櫃板之公司,是否有產業類別之限制?

            A:沒有,創櫃板之審查原則係以是否具有創新創意為標準,只要具有
                技術、產品或行銷模式等創新創意,任何產業類別之公司均可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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