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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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市櫃寶典
第四節 停止資格與終止登錄
創櫃板以輔導微型創新企業及協助籌資為主要目的,倘若違反創
櫃板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櫃買中心得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二個營業
日起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終止登錄創櫃板。
一、停止創櫃板籌資資格
創櫃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櫃買中心得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
籌資資格,惟出具違反事項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者,由櫃買中心視其
後續改善情形,恢復創櫃板籌資資格。
(一)未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者。
(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召開股東常會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違反所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者。
(五)規避或拒絕櫃買中心之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六)重大違反公司法或創櫃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
(七)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者。
(八)其他櫃買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之情事者。
二、終止登錄創櫃板
(一)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者。
(二)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超過三個
月者,且其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之原因不以同一款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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