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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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停止資格與終止登錄



             創櫃板以輔導微型創新企業及協助籌資為主要目的,倘若違反創

         櫃板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櫃買中心得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二個營業

         日起停止透過創櫃板之籌資資格或終止登錄創櫃板。


         一、停止創櫃板籌資資格


             創櫃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櫃買中心得停止其透過創櫃板之
         籌資資格,惟出具違反事項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者,由櫃買中心視其

         後續改善情形,恢復創櫃板籌資資格。
         (一)未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者。

         (二)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召開股東常會者。
         (三)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違反所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者。
         (五)規避或拒絕櫃買中心之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六)重大違反公司法或創櫃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
         (七)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者。

         (八)其他櫃買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之情事者。


         二、終止登錄創櫃板


         (一)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者。
         (二)依創櫃板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超過三個

               月者,且其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之原因不以同一款事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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