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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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列述信託法對受益人所設之加強保護機制如下:

                       1.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申請法院撤銷
                          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2.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

                          •   信託財產為已辦妥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
                          •   信託財產為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

                             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者。

                          •   信託財產為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而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受託人之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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