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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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3




           【立法說明】

           一、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本條例規範之特殊目的信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導管架構,其

               雖可適用現行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規定,但因其性質上屬於營
               業信託或集團信託,誠有就該項信託之監督管理及信託關係人
               權益等相關法律關係予以特別規定之必要。爰規定特殊目的信

               託及其相關法律關係,應先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
               者,始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按特殊目的公司雖為公司法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惟其僅係
               為充當資產證券化之導管而設,自無需建構有如一般股份有限
               公司之組織設計,而有特別規定以調整現行公司法相關規定之

               必要。因此,有關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應先依
               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始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之規
               定。


           【相關函令】

           一、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
               受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
               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金管會   95.3.17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1210  號令

           一、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核准證
               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受

               益證券與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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