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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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3
【立法說明】
一、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本條例規範之特殊目的信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導管架構,其
雖可適用現行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規定,但因其性質上屬於營
業信託或集團信託,誠有就該項信託之監督管理及信託關係人
權益等相關法律關係予以特別規定之必要。爰規定特殊目的信
託及其相關法律關係,應先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
者,始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按特殊目的公司雖為公司法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惟其僅係
為充當資產證券化之導管而設,自無需建構有如一般股份有限
公司之組織設計,而有特別規定以調整現行公司法相關規定之
必要。因此,有關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應先依
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始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之規
定。
【相關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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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95.3.17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121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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