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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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券化法令彙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讓金融機構可於本身持有之住宅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應
收帳款等多項貸款債權中,挑選出信用品質易於瞭解或具有標
準特性 ( 如類似之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等 ) 、而且可產生未
來現金流量 (cash flow) 之資產,重新包裝組合成為單位化、小
額化之證券形式,向投資人銷售,而提高其金融資產之流動
性,並增加其籌措資金方式,以因應國際上金融資產證券化或
組合式金融 (structured finance) 之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經濟
及金融環境需要;另一方面,此種證券化商品於我國屬一創新
產品,為規範其投資保障以確保投資人權益,亦需相關規定以
為配合,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