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4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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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因 罷 工 或營業 場 所 變 、 戰爭 或任何 理由 中斷 營業, 致
封閉 ,或任何其他 非 其所 能控制 之 未能 提示, 則 除擔
非 銀行所 能控制 之 事由所 導 致 之業 保函另有規定外,
事由, 導 致 銀行營 務 中斷 ,或因 罷 最 後 提示日自該提
業 中斷 而生之 後 工 、營業 場 所 封 示 地 恢復 營業 後 算
果 ,不 負 義務或 責 閉 或任何性質之 起 自 動展延 三 十 個
任。銀行
運所生之
果
b.
當提示
時,對營業 恢復 中斷 營業 期 工 ,不 負 義務或 後 日 曆 日。 地 不營業
間過 期之信用狀, 責 任。 (13) 或 預 知該 地 不營業
將 不受理兌付款或 時,簽發人得於擔
讓購。 (36) 保函 中 或以受 益 人
收 到 之通知 中 ,授
權另一 相 當提示
地
為, 。 則 若 其如此 作
甲 、提示須於該 相
當 地點 為之;且
乙 、 若 收 到 通知 距
最 後 提示日 少 於
三 十 個日 曆 日,
且因此 致未能 及
時提示, 最 後 提
示日自 原 定 最 後
提示日
動展延 後 算 起 自
十
個日
三
曆 日。 (3.14)
除運 送 單據、保險 未 規範 若 擔保函要求 非 本
單據及商業發票 慣例規定內 容 之單
外, 倘 信用狀要求 據,且 未 規定簽發
未
規定單據
之簽發人或 單據之提示,而 未 人、 資料 則 內 容 、或 若
規定該等單據係由
措辭,
一單據
內 容 何人簽發或其 資料 外 觀 上 顯 示適當之
內 容 , 則 銀行 將就 標 題 或依標 準 之擔
所提示者照單接 保函實務具有該類
受,如以其內 容顯 型 單據之 功 能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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