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4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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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因  罷  工  或營業  場  所  變  、  戰爭  或任何  理由  中斷  營業,  致
                        封閉  ,或任何其他       非  其所  能控制  之  未能   提示,   則  除擔
                        非  銀行所  能控制    之  事由所  導  致  之業  保函另有規定外,
                        事由,   導  致  銀行營  務  中斷  ,或因  罷  最  後  提示日自該提
                        業  中斷  而生之     後  工  、營業  場  所  封  示  地  恢復  營業  後  算
                        果  ,不  負  義務或  責  閉  或任何性質之     起  自  動展延  三  十  個
                        任。銀行
                                            運所生之
                                         果
                                                        b.
                                                           當提示
                        時,對營業   恢復 中斷  營業 期  工  ,不  負  義務或  後  日  曆  日。     地  不營業
                        間過  期之信用狀,       責 任。  (13)     或  預  知該  地  不營業
                        將  不受理兌付款或                      時,簽發人得於擔
                        讓購。   (36)                      保函   中  或以受  益  人
                                                        收  到  之通知  中  ,授
                                                        權另一     相  當提示
                                                        地
                                                        為,  。 則 若  其如此  作

                                                        甲  、提示須於該       相
                                                          當  地點  為之;且
                                                        乙  、  若  收  到  通知  距
                                                          最  後  提示日  少  於
                                                          三  十  個日  曆  日,
                                                          且因此    致未能    及
                                                          時提示,     最  後  提
                                                          示日自    原  定  最  後
                                                          提示日
                                                          動展延    後  算  起  自
                                                                   十
                                                                     個日
                                                                 三
                                                          曆  日。  (3.14)
                        除運  送  單據、保險     未 規範           若  擔保函要求     非  本
                        單據及商業發票                         慣例規定內      容  之單
                        外,  倘  信用狀要求                    據,且    未  規定簽發
            未
               規定單據
            之簽發人或       單據之提示,而        未                人、   資料 則  內  容  、或 若
                        規定該等單據係由
                                                        措辭,
                                                                 一單據
            內 容         何人簽發或其       資料                 外  觀  上  顯  示適當之
                        內  容  ,  則  銀行  將就              標  題  或依標  準  之擔
                        所提示者照單接                         保函實務具有該類
                        受,如以其內       容顯                 型  單據之   功  能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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