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0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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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4.   該項通知須   敘  明  4.   如保證人決定  4.   拒  付通知應  敘  明
                           銀行  拒絕  兌付或      拒絕  一付款請      據以   拒  付之全   部
                           讓購,及    拒絕  兌    求,應  將  此意    瑕疵  。  (5.02)
                           付或讓購有關之          旨盡速    以電     對於有    效  期限  屆
                           各  項  瑕疵  ,及單    傳  … 方式通知     期  後  之提示,    怠
                           據之  處  理。  (16.   受  益  人,在保   於發出通知,無
                           c)               證函項下,提        礙  於以該理由      拒
                           如開狀銀行或保
                                            示之任何單據        付。  (5.04)
                           兌銀行   未  依本條
                                            將留候  受  益  人  拒  付之單據須依
                           之規定辦理時,
                                            處置  。  (10b)   提示人之指示       予
                           則  該等銀行不得
                                                          以  退回  、  留存  或
                           主  張  該等單據係
                                                          處置   。  未  在  拒  付
                           不構成符合之提
                                                          通知   中告  知單據
                           示。  (14 e)                     之  處置  ,並無    礙
                                                          簽發人以任何其
                                                          他可得之     抗辯   主
                                                          張拒  付。  (5.07)
                                                          怠  於在擔保函或
                                                          本慣例規定之時
                                                          間  內及規定方式
                                                          發出   拒  付通知列
                                                          明  瑕疵  ,即不得
                                                          就  含有該   瑕疵   之
                                                          任何單據,無論
                                                          保  留中   或  再  提
                                                          示,主    張  該項  瑕
                                                          疵  ,但在同一或
                                                          其他擔保函項下
                                                          任何不同提示        中
                                                          該項   瑕疵  之主   張

                                                          (5.03a)  不在此限。  拒  付通
                                                          怠
                                                            於發出
                                                          知或承兌、或承
                                                          認  業已承擔    延  期
                                                          付款義務,      始  簽
                                                          發人在    屆  期時  附
         550                                              有付款之義務。

                                                          (5.0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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