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0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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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4. 該項通知須 敘 明 4. 如保證人決定 4. 拒 付通知應 敘 明
銀行 拒絕 兌付或 拒絕 一付款請 據以 拒 付之全 部
讓購,及 拒絕 兌 求,應 將 此意 瑕疵 。 (5.02)
付或讓購有關之 旨盡速 以電 對於有 效 期限 屆
各 項 瑕疵 ,及單 傳 … 方式通知 期 後 之提示, 怠
據之 處 理。 (16. 受 益 人,在保 於發出通知,無
c) 證函項下,提 礙 於以該理由 拒
如開狀銀行或保
示之任何單據 付。 (5.04)
兌銀行 未 依本條
將留候 受 益 人 拒 付之單據須依
之規定辦理時,
處置 。 (10b) 提示人之指示 予
則 該等銀行不得
以 退回 、 留存 或
主 張 該等單據係
處置 。 未 在 拒 付
不構成符合之提
通知 中告 知單據
示。 (14 e) 之 處置 ,並無 礙
簽發人以任何其
他可得之 抗辯 主
張拒 付。 (5.07)
怠 於在擔保函或
本慣例規定之時
間 內及規定方式
發出 拒 付通知列
明 瑕疵 ,即不得
就 含有該 瑕疵 之
任何單據,無論
保 留中 或 再 提
示,主 張 該項 瑕
疵 ,但在同一或
其他擔保函項下
任何不同提示 中
該項 瑕疵 之主 張
(5.03a) 不在此限。 拒 付通
怠
於發出
知或承兌、或承
認 業已承擔 延 期
付款義務, 始 簽
發人在 屆 期時 附
550 有付款之義務。
(5.03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