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3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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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銀行對於任何單據         保證人及指示人        簽發人對下列事項不
                        之  格  式、  充  分性、  對任何  向  其提示   負責  任:
                        正  確性、  真  實性、   單據之   格  式、  充  . 任何基礎交易之履
                        偽造  或  法律效力    ,  分性、  正  確性、   行或  違反  ;
                        或對單據上所規定         真  實性、  偽造  或  依擔保函提示之任何
                        或  加  註之一  般  或  特  法律效力  ,或對   單據之   正  確性、  真  實
                        別

                                                 加
                        務或  條款, 責  任;對任何 概  不  負  義  單據上所 般  或  特別聲 註之  性或有  效  性; 作  為或不
                                         一
                                                        其他人之
                        單據所   表彰  貨物、    明,  概  不  負  義務  作  為,縱該等人係
                        勞  務或履約行為之       或  責  任。對其他    簽發人或指定人所
                        說明、    數量   、  重  任何人之   善  意或  選  任者亦同;或
                        量  、  品  質、狀  況  、  作  為或不  作  為亦  對  法律  或慣例之  遵
                        包  裝  、交貨、   價值  同。  (11)       守  ,但擔保函內所
            單據有    效  性  或  存  在  …  亦不  負  任           選  定或簽發    地  所適
                        何義務或    責  任,或                  用者除外。
                   及他
            之
               免責
                        對貨物之發貨人、                        (1.08)
            人之   作  為或                                  申 請人須   補償  簽發人
                        運  送  人、承  攬  運  送
            不 作  為                                      下列  各  項所產生之一
                        人、受貨人或保險
                                                        切 請求、義務及      責  任
                        人、或其他任何人
                                                        (  包括  律師  費用  ) :
                        之  善  意或  作  為及  / 或
                                                        i.   非  擔保函內所   選
                        不  作  為、  償債能
                                                        擇  或簽發   地  所適用
                        力  、履行  能力   或信
                        用狀  況  ,亦不   負  任               之  法律  或慣例所     加
                                                        諸  者;
                                    任。
                                  責
                        何義務或
                                                        ii.   其他人之  詐欺  、
                        (34)
                                                        偽造   或  違法  行為;
                                                        或
                                                        iii.  保兌人不當  拒  付
                                                        保兌書時,簽發人
                                                        履行保兌人之義
                                                        務。
                                                        (8.01 b)
                        銀行因    天災   、  暴  保證人及指示人       a.   若  擔保函  敘  明之
            不可  抗力      動  、內  亂  、  叛變  、  因對  天災  、  暴  提示  地  ,於提示之
                        戰爭  、  恐怖活   動  或  動  、內  亂  、  叛  最  後  營業日因任何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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