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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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ii.   若  收  到  通知  距最
                                                          後  提示日  少 於三  十
                                                          個日  曆  ,且  未能  及
                                                          時提示,    則 提示期
                                                          限,自   原  定 最  後  提
                                                          示日  後起  自 動展延
                                                          三
                                                          (3.14 b)   十  個日  曆  日。
                        未  規範。但可以修       倘  受  益  人要求  展  若  受 益  人要求  展延  擔
                        改信用狀,     惟  該修  延  保證函有   效  期  保證函有   效  期限,或
                        改除  非  得  到  開狀銀  限以  取  代付款請   請求付款,     則
                                                           要求付款之提
                        行、保兌銀行
                                           知
                                         告
                        有者  )  及受  益 人之同  (  如  求時,保證人應  相  關人,並  a.   示,應依本慣例
                        意,   否則   不生   效  暫停  付款,  俾  便    予  以  審查  ;且
                        立。  (10. a)      安排修改    相  關事  b.   意指受  益  人:
                                         宜 。               i.   同意  展延  有  效
                                         除保證函於     前  述      期限  至  所要請
                                         期  間獲  得  展延  ,     求之日期。
                                         保證人有義務對           ii.  要求簽發人自
            展 期或付款                       受  益  人符合規定         行  判斷  以  徵  得
                                         之付款請求付              申  請人之核可
                                         款,但對於因
                                                     遲
                                                             書。
                                         延程  序  所生之  展       並簽發修改

                                         延利息   ,不  負責      iii.  當修改書簽發
                                         任。縱委任人同             時,撤    回  其  兑
                                         意或要求該項      展       付要求;且
                                         期,   若非   保證      iv  同意依本慣例
                                                           .
                                         人、指示人、或             之  最長  可用時
                                                             間  為  審查  及發
                                         其他
                                                     表
                                             相
                                               關人亦
                                         同意,   展  期不  被      出  拒  付之通
                                         允許  。  (26)         知。  (3.09)
                        1.   可轉讓信用狀意     1.   未  規範。  1.   當受  益  人請求簽
            1.
               轉讓之定
                           旨特別敘    明其係                     發人或指定人       向
               義及轉讓
                                                           另一人之    動支   為
                            可轉讓   ” (trans-
                           “
               銀行
                                                           兌付,如同該人
                          ferable)  之信用
                                                           係受  益  人時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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