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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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ii. 若 收 到 通知 距最
後 提示日 少 於三 十
個日 曆 ,且 未能 及
時提示, 則 提示期
限,自 原 定 最 後 提
示日 後起 自 動展延
三
(3.14 b) 十 個日 曆 日。
未 規範。但可以修 倘 受 益 人要求 展 若 受 益 人要求 展延 擔
改信用狀, 惟 該修 延 保證函有 效 期 保證函有 效 期限,或
改除 非 得 到 開狀銀 限以 取 代付款請 請求付款, 則
要求付款之提
行、保兌銀行
知
告
有者 ) 及受 益 人之同 ( 如 求時,保證人應 相 關人,並 a. 示,應依本慣例
意, 否則 不生 效 暫停 付款, 俾 便 予 以 審查 ;且
立。 (10. a) 安排修改 相 關事 b. 意指受 益 人:
宜 。 i. 同意 展延 有 效
除保證函於 前 述 期限 至 所要請
期 間獲 得 展延 , 求之日期。
保證人有義務對 ii. 要求簽發人自
展 期或付款 受 益 人符合規定 行 判斷 以 徵 得
之付款請求付 申 請人之核可
款,但對於因
遲
書。
延程 序 所生之 展 並簽發修改
延利息 ,不 負責 iii. 當修改書簽發
任。縱委任人同 時,撤 回 其 兑
意或要求該項 展 付要求;且
期, 若非 保證 iv 同意依本慣例
.
人、指示人、或 之 最長 可用時
間 為 審查 及發
其他
表
相
關人亦
同意, 展 期不 被 出 拒 付之通
允許 。 (26) 知。 (3.09)
1. 可轉讓信用狀意 1. 未 規範。 1. 當受 益 人請求簽
1.
轉讓之定
旨特別敘 明其係 發人或指定人 向
義及轉讓
另一人之 動支 為
可轉讓 ” (trans-
“
銀行
兌付,如同該人
ferable) 之信用
係受 益 人時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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