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9 - 進出口外匯實務
P. 549
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2. 於對保兌銀行或 2. 簽發人對 向 其所
任何其他之指定 為之符合提示,
銀行提示規定之 就 所要求金額以
單據且此等單據 即期方式兌付,
構成一符合之提 除 非 擔保函規定
示, 則 保兌銀行 下列方式兌付:
須兌付或讓購,
保兌銀行之讓購 (1) 就 受 益 人所
開以簽發人
無 追索 權。 為付款人之
另一指定銀行已 匯票及時承
兌付或讓購一符 兌而於 到 期
合之提示且對保 日或之 後 為
兌銀行 遞 交單 付款。
據,保兌銀行承
簽發兌簽發
擔對其之 補償 ; (2) 就 受 益 人所
保兌銀行對另一 人之兌付請
指定銀行之 補償 求為及時承
義務係 獨 立於保 擔 延 期付款
兌銀行對受 益 人 義務,並於
之義務。 (8) 到 期日為付
款。 (2.01 b)
(3) 怠 於發出 拒
付通知或承
兌、或承
業已承擔 認
延
期付款義
務,使簽發
人在 屆 期時
負 有付款之
義務。 (5.03
b)
信用狀除 非 經開狀 得含有明確之 減 由於擔保函係不可撤
修改及 減 額 銀行、保兌銀行 額條款,規定在 銷 的 ,除 非 依擔保函
條款 ( 如有者 ) 及受 益 人 特 定日期或 向 保 之規定,或經可對修
之同意,不得修改 證人提示保證函 改或 取消 有所主 張 者
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