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9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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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2.   於對保兌銀行或                    2.   簽發人對  向  其所
                           任何其他之指定                        為之符合提示,
                           銀行提示規定之                        就  所要求金額以
                           單據且此等單據                        即期方式兌付,
                           構成一符合之提                        除  非  擔保函規定
                           示,  則  保兌銀行                    下列方式兌付:
                           須兌付或讓購,
                           保兌銀行之讓購                         (1)   就  受  益  人所
                                                              開以簽發人
                           無  追索  權。                          為付款人之
                          另一指定銀行已                             匯票及時承
                          兌付或讓購一符                             兌而於    到  期
                          合之提示且對保                             日或之    後  為
                          兌銀行     遞  交單                       付款。
                          據,保兌銀行承
                                                              簽發兌簽發
                          擔對其之     補償  ;                   (2)   就  受  益  人所
                          保兌銀行對另一                             人之兌付請
                          指定銀行之      補償                       求為及時承
                          義務係   獨  立於保                        擔  延  期付款
                          兌銀行對受      益  人                     義務,並於
                          之義務。    (8)                         到  期日為付
                                                              款。  (2.01 b)
                                                           (3)   怠  於發出  拒
                                                              付通知或承
                                                              兌、或承
                                                              業已承擔      認
                                                                        延
                                                              期付款義
                                                              務,使簽發
                                                              人在   屆  期時
                                                              負  有付款之
                                                              義務。    (5.03
                                                              b)
                        信用狀除    非  經開狀   得含有明確之      減  由於擔保函係不可撤
            修改及    減  額  銀行、保兌銀行            額條款,規定在     銷  的 ,除  非  依擔保函
            條款          (  如有者  )  及受  益  人  特  定日期或  向  保  之規定,或經可對修
                        之同意,不得修改         證人提示保證函        改或  取消  有所主   張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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