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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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行其他任何義務 外,所有保證 能力 。
之約定,不因 申 函 和相 對保證 (2) 受 益 人自 申
請人以其與開狀 函 是 不可撤 請人 獲 得付
銀行或其與受 益 銷。 (5) 款之權 利 。
人之關係所 衍 生 (3) 擔保函 中 對
之主 張 或 抗辯 而 任何 補償協
受
信用狀係不可撤 影響 。 (4) 議 或基礎交 引 。
易之援
銷 的 縱其上 未 明 (4) 簽發人對任
示此意 旨 。 (3) 何 補償協議
或基礎交易
之履行或 違
反 之 認 知。
(1.06c)
簽發人對受 益 人
之義務,不因任
何可適用之 協
議 、慣例或 法律
項下,簽發人對
申 請人之權 利 及
義務而受 影響 。
(1.07)
3. 銀行所 處 理者為 3. … 於提示符合 3. 由於擔保函係跟
單據,而 非 與 承諾條款之 單 的 ,簽發人之
該等單據可 能 書面請求及 義務依單據之提
有關之貨物、 依保證函所 示及對所要求單
勞 務及 / 或其他 規定之其他 據 表 面之 審查 而
履約行為。 (5) 單據 ( 如 建築 定。 (1.06 d)
師 或 工程師
證明、 判 決
或
時,對另
書 ) 仲裁判斷
一當事人付
款, … (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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