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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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書 … (2a)       為兌付    (2.01 a)
                        2.   一銀行在不同國     2.   未  規範。  2.   就  本慣例而   言  ,
                             之分行,      認                   簽發人之分     支機
                           家
                           係不同之銀                           構或其他營業       處
                           行。  (3)                         所  非  以簽發人   身
                                                           分,於擔保函項

                                                           下  作  為或承諾   作
                                                           為者,   僅負  該  身
                                                           分之義務,且應
                                                           視  為不同之人。
                                                           (2.02)
                        1.   通知銀行於通知     未 規定  1.          除通知書另有       敘
                           信用狀或修改書                         明外,   它表  示:
                           時,即   表 示其確                     1)  通知人已依標
                           信信用狀或修改                         準  之信用狀實
                           書外  觀  之 真 實性                   務,  查  對通知   訊
                           且該通知書     正  確                  息  外  觀  之  真  實
                           的反映   所收  到  信                  性;且   2)
                           用狀或修改書之                         該通知   正  確  反映
                           條款。   (9. a)                    所收  到  之 訊息  。
            通知
                        2.   如  選擇  不通知                 2.   被  請求通知擔保
                           信用狀須     儘速                     函之人,決定不
                           告  知開狀銀                         予  照辦時,應知
                           行。  (9. e)                      會  請求之一方。
                                                           (2.05)
                        3.   如無  法  確  認  外
                           觀  之  真  實性,
                           須  儘速告   知所
                           由收受指示之
                           銀行。   (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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