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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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幣保證
名 稱 URDG458 ISP98 UCP600
項 目
書 … (2a) 為兌付 (2.01 a)
2. 一銀行在不同國 2. 未 規範。 2. 就 本慣例而 言 ,
之分行, 認 簽發人之分 支機
家
係不同之銀 構或其他營業 處
行。 (3) 所 非 以簽發人 身
分,於擔保函項
下 作 為或承諾 作
為者, 僅負 該 身
分之義務,且應
視 為不同之人。
(2.02)
1. 通知銀行於通知 未 規定 1. 除通知書另有 敘
信用狀或修改書 明外, 它表 示:
時,即 表 示其確 1) 通知人已依標
信信用狀或修改 準 之信用狀實
書外 觀 之 真 實性 務, 查 對通知 訊
且該通知書 正 確 息 外 觀 之 真 實
的反映 所收 到 信 性;且 2)
用狀或修改書之 該通知 正 確 反映
條款。 (9. a) 所收 到 之 訊息 。
通知
2. 如 選擇 不通知 2. 被 請求通知擔保
信用狀須 儘速 函之人,決定不
告 知開狀銀 予 照辦時,應知
行。 (9. e) 會 請求之一方。
(2.05)
3. 如無 法 確 認 外
觀 之 真 實性,
須 儘速告 知所
由收受指示之
銀行。 (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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