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3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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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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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辦理進口託收案件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進口託收業務,除依國外託收銀行託收指示書之指

                   示辦理,一般均應遵行「託收統一規則」辦理                           (  現行版
                   本為   URC522)  。倘對於託收指示書之指示,有不能或不

                   願辦理者      (  例如:要求作成拒絕證書            )  ,須儘速通知託收
                   銀行,俟接獲託收銀行進一               歩 指示後,始得辦理。

            (二)交付單據須依據託收指示書上有關之指示,憑付款交單
                   (D/P)  ,或憑承兌交單         (D/A)  ;託收單據縱附有遠期匯

                   票,仍須依據託收指示書上有關之指示辦理,如規定憑
                   付款交單      (  例如:  USANCE D/P)     或未規定,皆須於進

                   口商付清託收款項及費用後,始能交付單據。
                   (URC522  第  7  條  )            /  提示銀行應負責檢視承

            (三)進口商辦理承兌時,代收銀行



                   人之權限不負責。
            (四)進口商要求部分付款,須託收指示書有特別授權者,始  兌外觀之完整及正確,但對於任何簽字之真實性或簽字  (URC522  第  22  條  )

                   得辦理,而單據須於收妥全部款項後,才能交付進口
                   商。

                   【註   1 :依據   URC522   第  19  條  a 、  b  兩項之規定:對於部
                   分付款,光票託收只要付款地法律許可,即可辦理,但跟

                   單託收則須託收指示書有特別授權者,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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