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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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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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之二
UCP600 第 19-25 條有關轉運 (Transhipment) 之規定
轉運之相關規定
運送單據 轉運之定義 轉運禁止之規定
複合 ( 聯合 ) 運送單據 自信用狀敘明之發送 縱信用狀禁止轉運,
[Multimodal (Combined) 地、接管地或裝運地至 銀行仍將接受顯示將
-第
ransport Document]
T
最終目的地之運送過程 轉運或得轉運之複合
19 條 中,自一運輸工具卸下 運送單據
再重裝至另一運輸工具
之行為
提單 (Bills of Lading) 自信用狀所規定之裝載 1. 除信用狀禁止轉運
-第 20 條 港至卸貨港之海運全程 外,銀行將接受表
中,自一船舶卸下及重
縱信用狀禁止轉
裝至另一船舶之行為 2. 明將轉運之提單
運,銀行將接受如
下之提單:
(1) 裝運於同一貨
櫃、托車或子
母船之子船等
工具之運送,
表明將轉運或
可能轉運之提
單
(2) 含有敘明運送
人保留轉運權
利之條款
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 同上 同上
bill) (Non-Negotiable Sea Way- -第 21 條
傭船提單 (Charter Party 未定義 未規定
Bill of Lading)–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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