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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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二、裝載註記
裝船提單 可 以預先印定措辭之方式表示,或以裝載註記 證
明 ; 有關裝載註記之標示方式,依據 UCP600 第 20 、 21 兩條
之規定有下列三 種 情況:
( 一 ) 裝載註記,應包含下列下項 目 :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 二 ) 提單有關船舶名稱含有「預定船舶 (Intended Vessel) 」
或類似保留用語,則裝載註記應包含下列下項 目 :
2. 1.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裝載該等貨物之實際船舶名稱。
( 三 ) 提單未表明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為裝載港,或若提單
有關裝載港含有 “ 預定 ” 或類似保留用語者,則裝載註
1. 記應包含下列項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目 :
2. 3. 裝載該等貨物之船舶名稱。
信用狀所規定裝載港。
【註:第三點規定亦 適 用於,以 預 先印定 措辭 之方式表示裝船之
提單。】
【註 簽,惟 1 :裝載註記不須簽署,但開狀 銀行事先同意,否則銀行對該簽署之有 申 請人有 權選擇 要求簽署或 性不負審
除經
簡
效
查之責
or an initial on the on board notation “ … .For all the above reasons, th was abandoned. Applicants are e requirement of a signature
still free to require that such si gnatures or initials appear on the on
board notation, but the banks w ill have no duty-unless other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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