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進出口外匯實務
P. 311

出口押匯
                                                                  3



                 4.   依據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i  款之規定,以下列方式之

                    一,表明貨物業已於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裝載或裝運
                    於標名之船舶         (  即須提示裝船提單        )  :

                    (1)   在提單上以預先印定措辭表示。
                    (2)   於提單上以裝載註記表明,該註記應含貨物業已裝

                        載之日期。
                    【註:有關裝載註記之細節請參考附錄三之一】

                 5.   如提單含有     “  預定之船舶      (Intended Vessel)”  或類似用
                    語,則裝載註記應包含裝載該等貨物之實際船名,縱

                    該等貨物已裝載於該預定船舶時亦然。
                 6.   倘提單提單未表明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為裝載港,或

                    若提單有關裝載港含有             “  預定  ”  或類似保留用語者,則
                    裝載註記應包含:

                    (1)  (2)   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
                        裝載該等貨物之船名。

                        裝載日期。
                    (3)
                    縱該等裝載港及

                    抑或以預先印定措辭表示已裝載於船舶之情形等,本     /  或船名與提單上他處記載者相同時,
                    項規定皆適用,此時,裝載註記上之裝載港將取代提

                    單他處所記載之裝載港。







                                                                          301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