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進口開狀 4. 到期日通知書 ( 如附件二之十六 ) 應按到期日 先 後 順 序排 列 整 理, 屆 期 向 客戶收回墊款本息, 沖 還外幣 短 期放款 科目 。 惟 賣方 負 擔利息之遠期信用狀,開狀銀 行到單時並未墊款, 因此 ,到期僅 向 客戶收 取尚 未結 匯之信用狀款項連同開狀時自結之保證金匯付國外。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