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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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進口開狀







            三、贖單之處理

            (一)即期信用狀


                 1.   請開狀申請人在       “  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          ”(  如附件二之十

                    六  )   上蓋妥原留印鑑。
                 2.   收回外幣墊款本息及費用              (  計算公式及收費標準應依
                    各銀行內部規定處理,以下僅供參考                    ) :

                    (1)   計算公式:以新台幣結匯還款時

                        本金=應結匯金額          ×  賣出匯率     (  計至元位以下四捨
                        五入  )
                        利息=應結匯金額           ×  賣出匯率     ×  利率  ×  日數  ×1/360

                        ( 利息計收標準:              )
                         計至元位以下四捨五入
                    (2)
                          期間:自國外押匯銀行押匯日起息
                       a.
                                                               )
                          到單付款案件,則以單據到達日起息
                          單日止。                               (  部分同業之 ,計至贖
                       b.   通知贖單日     (  注意!非起息日        )   起十五日內辦理

                          贖單者,依開狀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收。
                       c.   通知贖單日起第十六日以後辦理贖單者,從第十

                          六日起按贖單日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加                        2.5%  與
                          開狀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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