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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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進口開狀







            四、拒付作業

            (一)瑕疵單據之處理


                 1.   單據寄達且經審核後,倘發現瑕疵或瑕疵已經提示之

                    指定銀行在寄單伴書列出者,原則上應註記於到單通
                    知書之瑕疵欄內,通知進口客戶由其決定是否接受單
                    據   (  惟已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者無權拒絕                      ) ,並

                    規定其於最短之時間回覆是否接受                     (  請注意,   UCP600

                    有關銀行審查單據時間之規定為最長五個銀行營業
                    日,因此,應要求客戶儘速回覆,以及時於提示日之
                    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發出拒絕通知                           ) 。惟

                    對於微小之瑕疵         “ 如:繕打錯誤       ” 或有爭議之瑕疵如  ,為避免進口商藉  “  在

                    國外指定銀行之提示日期為慢提示
                                                      ”

                    建議此類瑕疵不宜通知客戶。

                 2.   此規避其付款之責任或要求出口商折讓,致生糾紛,
                    倘客戶同意接受,應以書面表示並加蓋原留印鑑;倘
                    客戶不同意接受          (  亦須以書面表示並加蓋原留印鑑                 )  ,

                    或自收到單據後即將逾五個銀行營業日,且客戶未表
                    示同意接受與否,此時開狀銀行應即發電給提示之指

                    定銀行主張拒絕兌付或讓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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