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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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進口開狀
四、拒付作業
(一)瑕疵單據之處理
1. 單據寄達且經審核後,倘發現瑕疵或瑕疵已經提示之
指定銀行在寄單伴書列出者,原則上應註記於到單通
知書之瑕疵欄內,通知進口客戶由其決定是否接受單
據 ( 惟已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者無權拒絕 ) ,並
規定其於最短之時間回覆是否接受 ( 請注意, UCP600
有關銀行審查單據時間之規定為最長五個銀行營業
日,因此,應要求客戶儘速回覆,以及時於提示日之
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發出拒絕通知 ) 。惟
對於微小之瑕疵 “ 如:繕打錯誤 ” 或有爭議之瑕疵如 ,為避免進口商藉 “ 在
國外指定銀行之提示日期為慢提示
”
建議此類瑕疵不宜通知客戶。
2. 此規避其付款之責任或要求出口商折讓,致生糾紛,
倘客戶同意接受,應以書面表示並加蓋原留印鑑;倘
客戶不同意接受 ( 亦須以書面表示並加蓋原留印鑑 ) ,
或自收到單據後即將逾五個銀行營業日,且客戶未表
示同意接受與否,此時開狀銀行應即發電給提示之指
定銀行主張拒絕兌付或讓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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