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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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陸金融改革歷程與金融體制現況            23




            二、大陸對不良金融資產之界定


                 1998  年以前,大陸將銀行          貸款  分  為下  列  四 個等  級:
                 正  常:  如期  償 還  本  息 者。
                 逾  期 :  本金  超 過  償  還 期  限一  天 至  一  年者。
                 呆  滯 :  本金  超 過  償  還 期  限一  年至二年者。

                 呆  帳 :  本金  超 過  償  還 期  限  兩年以  上  就轉  為  呆  帳 。
                 1998  年,中國人     民  銀行  參  考 美  國  聯  邦儲  備  局的  五  級  分  類辦
            法  , 把  銀行  貸款  分 為下   列 五個等    級  ,而  最  後的兩   個等   級  ,則合
            稱  為  不  良  債權  :

                 正  常:借  款 人能   夠 履  行合  約  ,  沒 有  足  夠 理由  懷疑  貸款  不能
                 按  時 足  額償  還 。
                 關  注 :儘  管 借  款  人目前有能    力償   還  貸款  本  息  ,  但  存在  一  些

                 可能對    償  還  產 生  不  良 之因  素  。
                 次  級:借  款 人的   償 還  能  力 出  現  明 顯問題,   完  全  依  靠  其正  常
                 營業  收  入無  法  償  還 貸款  本 息  ,  即使執  行  擔  保  ,也可能   會  造
                 成一  些  損失  。

                 可  疑 :借  款 人無  法足  額償   還  貸款  本  息  , 即使執  行  擔  保  ,也
                 一  定會  造成  較大的    損失   。
                 損失:   在  採取  所有的可能      措施  ,或   一切  必要的    法律   程  序  之

                 後,本    息  仍然無   法收  回,或    只 能  收  回極  少一部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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