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P. 33
第二章 大陸金融改革歷程與金融體制現況 23
二、大陸對不良金融資產之界定
1998 年以前,大陸將銀行 貸款 分 為下 列 四 個等 級:
正 常: 如期 償 還 本 息 者。
逾 期 : 本金 超 過 償 還 期 限一 天 至 一 年者。
呆 滯 : 本金 超 過 償 還 期 限一 年至二年者。
呆 帳 : 本金 超 過 償 還 期 限 兩年以 上 就轉 為 呆 帳 。
1998 年,中國人 民 銀行 參 考 美 國 聯 邦儲 備 局的 五 級 分 類辦
法 , 把 銀行 貸款 分 為下 列 五個等 級 ,而 最 後的兩 個等 級 ,則合
稱 為 不 良 債權 :
正 常:借 款 人能 夠 履 行合 約 , 沒 有 足 夠 理由 懷疑 貸款 不能
按 時 足 額償 還 。
關 注 :儘 管 借 款 人目前有能 力償 還 貸款 本 息 , 但 存在 一 些
可能對 償 還 產 生 不 良 之因 素 。
次 級:借 款 人的 償 還 能 力 出 現 明 顯問題, 完 全 依 靠 其正 常
營業 收 入無 法 償 還 貸款 本 息 , 即使執 行 擔 保 ,也可能 會 造
成一 些 損失 。
可 疑 :借 款 人無 法足 額償 還 貸款 本 息 , 即使執 行 擔 保 ,也
一 定會 造成 較大的 損失 。
損失: 在 採取 所有的可能 措施 ,或 一切 必要的 法律 程 序 之
後,本 息 仍然無 法收 回,或 只 能 收 回極 少一部 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