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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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導讀概念篇
債務人( Obligor)
1.$
其他
金融機
創始機構( Originator) 構 資產管理機構
2.$
3.$
特殊目的機構
5.$
信用流通機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Liquidity Facility)
信用評等機構
3$取得自創始機構移轉之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信
債權,並委託創始機構繼
用
6.$
信用加強機構
續收取該債權款項
評
4$投資管理該債權 (Credit enhancer)
等
7.$
投資人( Investors)
有關特殊目的信託之架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
五條之規定,受託機構 ( 即上述之特殊目的機構 ) 可就信託財產
委任服務機構 ( 通常為創始機構 ) 代為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 ( 請參
考流程圖 3.$ 部分 ) ,且應載明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服務機構應定期收取信託財產之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
他收益,提供受託機構轉交受益人,並將信託財產相關債務人
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提供受託機構。
又依前述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受託機構原則上不得以信
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對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
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有關信託財產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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