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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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導讀概念篇




                                     債務人(  Obligor)

                                            1.$

                                                     其他
                                                     金融機
                                    創始機構(  Originator)  構       資產管理機構
                                            2.$
                                                 3.$
                                  特殊目的機構
                                                       5.$
                                                            信用流通機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Liquidity Facility)
                信用評等機構
                                   3$取得自創始機構移轉之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信
                                    債權,並委託創始機構繼
                              用
                                                       6.$
                                                            信用加強機構
                                    續收取該債權款項
                              評
                                  4$投資管理該債權               (Credit enhancer)
                              等
                                              7.$
                                      投資人(  Investors)


                 有關特殊目的信託之架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
            五條之規定,受託機構             (  即上述之特殊目的機構           )  可就信託財產
            委任服務機構        (  通常為創始機構       )  代為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           ( 請參
            考流程圖      3.$  部分  )  ,且應載明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服務機構應定期收取信託財產之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
            他收益,提供受託機構轉交受益人,並將信託財產相關債務人
            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提供受託機構。
                 又依前述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受託機構原則上不得以信
            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對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

            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有關信託財產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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