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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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其運用方式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
銀行存款。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
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若採特殊目的公司架構,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八十
四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除所受讓之資產為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四目之信託受益權外,應將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委
任或信託服務機構代為處理。服務機構應將前項資產與其自有
財產分別管理,其債權人對該資產不得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
他權利。至於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該受讓資產之作為義務及閒
置資金之運用範圍均與前述相同。
又依同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
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
益,除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借入款項外,有優先於特殊目
的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此優先受償權利規
定,應特別注意。
運用之優先順位排列大致如下: 對於由原債務人 (borrowers) 所收取之本金及利息,在給付
先給付發行受益證券之費用。
給付向債務人收取本金及利息之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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