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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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定:   「  商  業銀行因行      使  抵  押  權或質權而      取得   之不   動  產
                 或股票,      除  符  合第  七  十四條    或第   七  十五條規定      者外,
                 應  自  取得  之  日起四    年  內  處  分  之。」  專  業銀行依財       政  部

                 之  規定   亦有此    條規定    之  適  用,因此金融機構           承受   不  動
                 產或股票      時  ,  仍須  注  意其處    分該   擔保品的     時  效,以    免
                 違反   銀行法的     規定   。


            二、依司法程序求償之方法

                 依法取得執行名義
                      如果金融機構無法依前               述  方法收回債權,         就必   須

                 依  司  法  程序  訴追  主、   從債務人的財產,以             達  到收回債
                 權的   目  的。依    司  法  程序求   償  ,  必  須  先取得  執  行  名  義  ,
                 再  聲  請  法  院強制  執  行,由法      院  拍賣  主、   從債務人的財
                 產。

                      對於   主、   從債務人的財產,如果金融機構已經有
                 設定   擔保權利,       例  如抵   押  權或質權等,金融機構可以
                 申  請  拍賣  擔保   物  ,  拍賣  所  得  金額,金融機構在債權擔
                 保  範  圍  內  可以  優先受   償  。對於    非  屬  擔保  物  的財產,金
                 融機構     須  以  借  據或  還  款本票等文      件  依  司  法  程序取得   執

                 行  名  義  ,  再  據以  申  請  法  院  拍賣  主、  從債務人的財產,
                           款項
                 拍賣
                 有  優先受  所  得 償  權利。  須  與    其  他  債權  共同  均  分  ,金融機構  並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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