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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定: 「 商 業銀行因行 使 抵 押 權或質權而 取得 之不 動 產
或股票, 除 符 合第 七 十四條 或第 七 十五條規定 者外,
應 自 取得 之 日起四 年 內 處 分 之。」 專 業銀行依財 政 部
之 規定 亦有此 條規定 之 適 用,因此金融機構 承受 不 動
產或股票 時 , 仍須 注 意其處 分該 擔保品的 時 效,以 免
違反 銀行法的 規定 。
二、依司法程序求償之方法
依法取得執行名義
如果金融機構無法依前 述 方法收回債權, 就必 須
依 司 法 程序 訴追 主、 從債務人的財產,以 達 到收回債
權的 目 的。依 司 法 程序求 償 , 必 須 先取得 執 行 名 義 ,
再 聲 請 法 院強制 執 行,由法 院 拍賣 主、 從債務人的財
產。
對於 主、 從債務人的財產,如果金融機構已經有
設定 擔保權利, 例 如抵 押 權或質權等,金融機構可以
申 請 拍賣 擔保 物 , 拍賣 所 得 金額,金融機構在債權擔
保 範 圍 內 可以 優先受 償 。對於 非 屬 擔保 物 的財產,金
融機構 須 以 借 據或 還 款本票等文 件 依 司 法 程序取得 執
行 名 義 , 再 據以 申 請 法 院 拍賣 主、 從債務人的財產,
款項
拍賣
有 優先受 所 得 償 權利。 須 與 其 他 債權 共同 均 分 ,金融機構 並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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