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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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構  先  行  求  償  ,  俟  將  來  向  主、  從債務人  求  償  如有所   得  ,
                 再  按  比  例與  理  賠  的信用保   證  機構  分  享  。

                 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或代為清償

                      依民法    第  三  百  條規定:     「第   三  人  與  債權人  訂  立  契
                 約  承  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                  契約   成  立時  ,  移  轉
                 於  該  第  三  人。」另依民法        第  三  百  十  一  條規定:   「債之
                 清

                    異議時
                                                             人
                                               清
                                          絕
                                                                就
                 有  償  得  由第 ,債權人 三  人為之。  得  拒  …… 其  。第 償  三  人之  清  償  ,債務人 債之  履
                                                           三
                                                    。但第
                 行有利     害  關  係  者,債權人不       得  拒  絕  。」如果債務人能
                 找  到有人願意為其          清  償  債務,   只是   沒  有能力    馬  上全額
                 清  償  ,  則  銀行  也  會  同  意由  該  有意願的人     承  擔債務    並分
                 期  清  償  ,  除非情  況很   特  殊  ,對於第     三  人  代  為  清  償  的  案
                 件  ,不   管該   第  三  人  是  不  是  利  害  關  係  人,銀行  是  不會  拒

                    的。
                 絕
                      如果第    三  人要   求代   償  的  條  件涉  及降  低  利  息  、免除
                 違  約  金,  甚  或  減少還   款金額,依銀行逾期放款                、  催收

                 款及呆帳處理         辦  法  第  四條  第一項第    三  款及財    政  部  91  年  1
                 月  22  日  台財融    第  0901000026  號  令  修  正發  布  銀行資產
                 評估損失      準  備提列及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一項第
                                                                       處
                 能力全部      三  款  規定: 得  斟酌  「銀行如認為  ,在保本  主、 原  從債務人 下,  擬具  確  無
                                                           則
                              償
                                ,
                           清
                                          實情
                 理意   見  ,報經常務      董  ( 理  )  事  會  核准  後  成  立  和  解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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