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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擔保 物 提供人等, 則 應 一 併 發 函 通 知 , 請 其 履 行 代 償
責任 , 清 償積欠 款項。金融機構 當 面催討及發 函 催 告
時 ,有 些 債務人會 採取 避 不 見 面 、 拒 收信 函 等各 種 不
合作 措 施 ,增加催收人 員 的 工 作困難, 這 時 候 金融機
構 往往 只 有法 訴 求 償 一 途 了。
如果能 找 到債務人 、 保 證 人或發票人等 主、 從債
務人,而
會
這些
主、
力 時 ,金融機構大 他 們 也 有 還 款意願, 同 意由 只是 暫 時還 從債務人 沒 有 還 款能
分期
都
清償或延期清償或 依銀行逾期放款 、 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 辦 法 第 四條 第一項第 三 款及財 政 部 91 年 1 月 22 日 台財
融 第 0901000026 號 令 修 正發 布 銀行資產 評估損失 準
備提列及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 辦 法 第 八 條 第一項第 三
款 規定: 「銀行如認為 主、 從債務人 確 無能力全部 清
償 , 得 斟酌 實情 ,在保本 原 則 下, 擬具 處理意 見 ,報
經常務 董 ( 理 ) 事 會 核准 後 成 立 和 解 。」金融機構 得 將
主、 從債務人的財務 狀 況 及債權 追 索 情 形 ,報 請 常務
董 ( 理 ) 事 會 通 過, 與 債務人 達 成和 解 。如果協 商 出 來 的
結 果, 還 款的期限可以 符 合財 政 部 83.2.16 台財融第
832292834 號函 之 規定 , 該 筆 授 信 案就 可以 改 列為正常
放款,不
七
不過,依民法 必 再 列 入 逾期放款或催收款了。 百 五十五條規定: 「 就定 有期
第
限之債務為保 證 者,如債權人 允 許主 債務人 延 期 清 償
時 ,保 證 人 除 對於其 延 期已為 同 意外,不 負 保 證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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