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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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我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實務分析




                    一  次  就  被  撤封  ,發  還  債務人了。金融機構如果要                再
                    賣  ,  必  須  重新  來  過。
                        對於有     價  證  券  ( 例  如股票  )  的  執  行,  除  了上市  、  上

                    櫃  公司  股票,金融機構能            事先取得該       有  價  證  券  所有
                    權人的    同  意,  並事先     蓋妥   轉  讓  所  須  文  件  ,金融機構
                    可以在    集  中市  場  上出   售  外,  也  可以經由法       院  拍賣  求
                    償

                                                 際
                                                                  到困難
                                     價格
                                               實
                    物  。但股票等有  地  點  及其  價  證  券  的  執  行,因為 執  行  時也  必  須知 遇  道  標  的
                                          ,在
                                                             常
                      存置
                    而無法    執  行。
                   對第  三  債務人    聲  請  強制  執  行
                        金融機構如果查到債務人對第                   三  人有債權,       例
                    如  租  金債權   ;  或債務人在上        班  ,有   薪  資可以   執  行,
                    則  可以依    強制  執  行法   第一   百  十五條    及第一    百  十五條
                    之一   規定   對債務人的債務人           聲  請  強制  執  行。  只是   這
                    種  對第  三  債務人的     執  行,第    三  人  往往  會否認債權的
                    存  在,  例  如表示債務人        早  已  領走租    金或債務人已        離

                    職  等,  讓  金融機構無法順利          取  回債款。
                   聲  請  拍賣  船舶  或  飛  機
                        船舶   或  飛  機的  貸  款金額    都  很  龐  大,因此銀行       承
                    做這種
                                                      也是只
                                               ,銀行
                                          付息
                           不能依期
                    授  信  戶  授  信  案  大  都  徵  提  該  船舶  或  飛  機作擔保,如果  好拍賣  擔保
                                       本
                                     還
                    品  求  償  了。對於    船舶   及  飛  機的  執  行  程序  ,依  強制   執
                                                                   理。
                    行法  第一   百  十四條   至一   百  十四條    之  四  之  規定  辦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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