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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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我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實務分析




                   公司  財產之保全處        分  。
                   公司  業務之限      制  。
                   公司  履  行債務及對      公司   行  使  債權之限    制  。

                   公司  破  產  、  和  解  或  強制  執  行等  程序  之中止。
                   公司記    名  式  股票轉  讓  之  禁  止。
                   公司負責      人,對於     公司   損  害賠   償  責任  之查   定  及其財
                    產之保全處
                               分

                      依現行     公司  。」  同條規定      ,法   院  亦  得  依  公司  之  聲
                                   法
                 請  ,為上列各款處         分  。
                      公開   發行股票或       公司   債之   公司   ,  尤  其  是  上市  、  上
                 櫃  公司   ,  向  金融機構融資的資金             往往   比一    般  公司還
                 多,   他  們  發  生  資金週轉困難        時  ,  往往向    法  院聲   請  重

                 整  ,  並  且  同時聲  請  法  院  裁  定  保全處  分  ,限  制公司     履  行
                 債務及對      公司   行  使  債權。因此金融機構在此限                制  下  並
                 不能對     公司採取任何求          償措   施  。  惟  公司  法在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修  正  時  ,對於保全處   分  期間   修  正為  90  日  ,  並

                 規定必     要  時  法  院得  以  裁  定延  長之,但     延  長期間不     得  超
                 過  90  日  。有了期限的限        制  ,  未來  金融機構的       求  償  行  動
                 是  否能比以     往  有效率,     仍  有  待觀察   。


                                               ,提
                                                      關
                                            畫
                                                    請
                                                           人會
                                                         係
                                          計
                                                                  審
                                                                     查。
                 百  零  公司  如果經法   訂  院  裁  定  准  許  重  整  ,  應  依  公司 議  法  第  三
                                       整
                                     重
                      三條規定擬
                 依  同  法第  三  百  零  五條規定    ,重   整  計  畫  經  關  係  人會  議  可
                 決後   ,重   整  人  應聲  請  法  院  裁  定  認可  後  執  行。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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