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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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我國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實務分析
公司 財產之保全處 分 。
公司 業務之限 制 。
公司 履 行債務及對 公司 行 使 債權之限 制 。
公司 破 產 、 和 解 或 強制 執 行等 程序 之中止。
公司記 名 式 股票轉 讓 之 禁 止。
公司負責 人,對於 公司 損 害賠 償 責任 之查 定 及其財
產之保全處
分
依現行 公司 。」 同條規定 ,法 院 亦 得 依 公司 之 聲
法
請 ,為上列各款處 分 。
公開 發行股票或 公司 債之 公司 , 尤 其 是 上市 、 上
櫃 公司 , 向 金融機構融資的資金 往往 比一 般 公司還
多, 他 們 發 生 資金週轉困難 時 , 往往向 法 院聲 請 重
整 , 並 且 同時聲 請 法 院 裁 定 保全處 分 ,限 制公司 履 行
債務及對 公司 行 使 債權。因此金融機構在此限 制 下 並
不能對 公司採取任何求 償措 施 。 惟 公司 法在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修 正 時 ,對於保全處 分 期間 修 正為 90 日 , 並
規定必 要 時 法 院得 以 裁 定延 長之,但 延 長期間不 得 超
過 90 日 。有了期限的限 制 , 未來 金融機構的 求 償 行 動
是 否能比以 往 有效率, 仍 有 待觀察 。
,提
關
畫
請
人會
係
計
審
查。
百 零 公司 如果經法 訂 院 裁 定 准 許 重 整 , 應 依 公司 議 法 第 三
整
重
三條規定擬
依 同 法第 三 百 零 五條規定 ,重 整 計 畫 經 關 係 人會 議 可
決後 ,重 整 人 應聲 請 法 院 裁 定 認可 後 執 行。 •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