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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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經濟金融危機概論
陸、銀行監理基本原則
「 巴賽爾 銀行 監理 委員 會」列出 25 項 銀行 監理 的基本 原 則,
各 國如果 想 要 讓 其金融 監理 制度有效果, 就 必須 符合 這些 原 則。
「
年
。「
1975
十
裁
」
國
員
國
會
的中 巴賽爾 央 銀行 銀行 總 監理 於 委員 會」 成立 由 「 十 國 集團 集團 」 (Group of Ten) 目 前有 12 個 會 員 國
( 比利時、 加 拿 大、法國、 德 國、 義 大利、 日 本、 盧 森 堡 、 荷蘭 、
瑞典 、 瑞士 、英國、和美國 ) 。 25 項 銀行 監理 的基本 原 則內 容 摘 要
如 下 :
一般條件
負 責 監理 銀行的 各監理 機 構 均應該 有 清楚 的 權責劃 分和 工 作
目標 。 每 家機 構 都 應該 具 有業務 獨 立性 和 適足 的資 源 ;銀行
監理 法 令 必須 完 備, 藉 以規範銀行的 設 立及 其後續 監 督 , 並
作 必要的 執 法 授 權 以 督 促銀行 遵守 法 令 、 安全 穩 健地 經 營 、
及保
密維護
和機 護 監理 者。 此 外, 應 在 各 銀行 監理 機 構 間 建 立 資 訊 分 享
制度。
發照制度
允 許銀行 從 事的業務 應該 明 確地定 義 ; 對 「銀行」 名 稱 的使
用,必須 嚴 格 管 制。
負 責 發照的政府當局必須 訂 定 銀行 設 立 標 準, 並 有 權 拒絕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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