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P. 21

第一章 經濟金融危機概論









                              陸、銀行監理基本原則


                 「  巴賽爾   銀行  監理   委員  會」列出     25  項  銀行  監理  的基本   原  則,
            各  國如果   想  要  讓 其金融   監理  制度有效果,        就 必須   符合  這些   原  則。
            「
                                   年
                                          。「
                              1975
                                              十
                          裁
                                                       」
                                                國
                                                                       員
                                                                         國
                                                                     會
            的中  巴賽爾 央 銀行 銀行  總  監理  於 委員  會」  成立 由  「  十  國  集團  集團 」  (Group of Ten)  目  前有  12  個  會  員  國
            (  比利時、   加  拿 大、法國、      德  國、  義  大利、  日 本、   盧  森  堡  、  荷蘭  、
            瑞典   、  瑞士  、英國、和美國        )  。  25  項  銀行  監理  的基本  原  則內  容 摘 要
            如  下  :
                  一般條件
                 負  責  監理  銀行的  各監理   機  構  均應該   有  清楚  的  權責劃  分和   工 作
                 目標   。  每  家機  構  都  應該  具  有業務  獨 立性  和  適足  的資  源  ;銀行
                 監理   法  令  必須  完  備,  藉 以規範銀行的      設  立及  其後續   監  督  , 並

                 作  必要的   執 法  授  權  以  督 促銀行  遵守  法  令  、  安全  穩 健地  經  營 、
                 及保
                      密維護
                 和機   護  監理  者。  此   外,  應  在  各  銀行  監理  機  構  間  建  立  資  訊  分  享
                            制度。
                發照制度


                 允  許銀行  從 事的業務     應該   明  確地定   義  ;  對  「銀行」  名  稱  的使
                 用,必須     嚴  格  管  制。
                 負  責  發照的政府當局必須         訂  定  銀行  設  立  標  準,  並  有  權  拒絕  不




                                                                      13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