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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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各國經驗
符合標 準的 新 設 銀行 申 請案 。 審 核 程 序 至 少應該包括 : 審 查
新 銀行機 構 的所有 權 、 董 事和高 級 管理 階 層 結 構 ; 審 查 營 業
計 畫 和內 部 控制,以 及財 務規 劃 ( 含 資本 額 ) 。當提出 申 請 的
所有者或
的同 意 。 母 機 構 是外國銀行時,必須事先 獲 得 母 國 監理 當局
銀行 監理 機 構 必須有 權審 核 銀行的所有 權 或控制 權 的 重 大 移
轉 案 件, 並 得 拒絕 其 移 轉 。 標 準去 審 核 銀行 重 大的 購 併 或投
銀行
監理
機
構
必須有
權
定
訂
資 案 件, 確保 銀行不致受關係 企 業或 財 團 結 構 拖累 ,而暴 露
在不 適 當風 險 中,或有 礙監理工 作 的進行。
監理作業
銀行 監理 機 構 必須 訂 定 適 當的銀行資本 適足 性 規 定 。這類規
定 應該 要 反 映 銀行所 承擔 的 各種 風 險 , 並且 必須 對 資本的 組
成 項目 予 以 定 義 。規 定 資本的 組 成 項目 時必須 考慮 其 吸 收損
失 的能力。 對 國際 性 銀行的資本要 求 ,至 少 不 得 低於 「 巴賽
爾 資本 協 定 」規 定 的 標 準。
銀行
機
銀行的投資和放款政
必須
程
審 核 監理 序 ,以 構 及 事後 評估 追 蹤 管理 制度。 策 、 作 業實務、
銀行 監理 機 構 必須 督 促銀行 建 立 適 當的政 策 、 作 業實務和程
序 去 評估 資產 品 質,以 及 提存 足 夠 的放款 損失 準備。
銀行 監理 機 構 必須 確 使銀行 建 立管理 資 訊 系 統 ,使 管理 階 層
能 夠 找 出資產 組合 中的風 險 集 中之 處 。 監理 機 構 也必須 訂 定
嚴謹 的 限 額 規 定 , 限 制銀行 對 單 一 借 款 人 和同一關係 人 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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