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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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使  他  方  當  事人  拋棄  權利  或限  制其行使權利者。
                  3.   加重  他  方  當  事人之  責  任  者。
                  4.   其  他  於  他  方  當  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此外,消費者        保護   法第    11  條規定,定      型  化  契約  所用條

            款應本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同  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消費者有
            30  日以內之合理        期  間,以    審閱   定  型  化  契約  全部條款內      容  、
            且  授  權中  央  主管機關     公  告  定  型  化  契約  之  審閱  期  間、  同  法第
            12  條第    1  項明文    規定,定      型  化  契約  中之條款     違  反  誠  信  原
                                                                  顯
            則,對消費者
                                                                     失
            平  之  情  形  。  是 顯  失  公平  者,  無  效,  並明文    規定推定     際  爭  公
                                                                       訟
                            以信用卡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於實
            時  ,法院亦有       時  引  用消費者     保護   法  或  誠  信  原  則  宣  告  條款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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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   。  惟  消費者   保護   之議  題  固  然  非常  重  要  ,但發卡機構       依  所
            事先擬定之信用卡             契約   來規範其與持卡人間權利                 義  務關

            係  ,主觀     上  亦  認  為持卡人於      申  請  信用卡    已同意     該  約  款內
            容  ,  若  條款動   輒  為持卡人於事後發生爭              執時   而  被  法院  宣  告
            無
               政部為合理規範信用卡持卡人及發卡機構間之權利
            財  效,亦易造成法律關             係  及信用卡交易        秩序   之不安定性。    義  務
            關  係  ,  提  出信用卡定     型  化  契約  範本   供  業者   遵循  ,而其中      若

            干  條款   仍  受司法實務      質疑   其有   違  「  平  等  互  惠  」  或  「  誠  實信
            用」   原  則之   虞  ,以  致  於有重行     檢討   之  必要   。以下    即就   現  行
            信用卡實務        上較   有爭議之     約  款內   容  加以  討  論,以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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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要求持卡人    負  擔  一  部分信用卡  遺失  、  被竊損失  條款  曾被  法院  認  為  違反
              消保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  定  而被宣  告無  效  ,  此  部分詳見本章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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