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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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 他 方 當 事人 拋棄 權利 或限 制其行使權利者。
3. 加重 他 方 當 事人之 責 任 者。
4. 其 他 於 他 方 當 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此外,消費者 保護 法第 11 條規定,定 型 化 契約 所用條
款應本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同 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消費者有
30 日以內之合理 期 間,以 審閱 定 型 化 契約 全部條款內 容 、
且 授 權中 央 主管機關 公 告 定 型 化 契約 之 審閱 期 間、 同 法第
12 條第 1 項明文 規定,定 型 化 契約 中之條款 違 反 誠 信 原
顯
則,對消費者
失
平 之 情 形 。 是 顯 失 公平 者, 無 效, 並明文 規定推定 際 爭 公
訟
以信用卡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於實
時 ,法院亦有 時 引 用消費者 保護 法 或 誠 信 原 則 宣 告 條款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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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惟 消費者 保護 之議 題 固 然 非常 重 要 ,但發卡機構 依 所
事先擬定之信用卡 契約 來規範其與持卡人間權利 義 務關
係 ,主觀 上 亦 認 為持卡人於 申 請 信用卡 已同意 該 約 款內
容 , 若 條款動 輒 為持卡人於事後發生爭 執時 而 被 法院 宣 告
無
政部為合理規範信用卡持卡人及發卡機構間之權利
財 效,亦易造成法律關 係 及信用卡交易 秩序 之不安定性。 義 務
關 係 , 提 出信用卡定 型 化 契約 範本 供 業者 遵循 ,而其中 若
干 條款 仍 受司法實務 質疑 其有 違 「 平 等 互 惠 」 或 「 誠 實信
用」 原 則之 虞 ,以 致 於有重行 檢討 之 必要 。以下 即就 現 行
信用卡實務 上較 有爭議之 約 款內 容 加以 討 論,以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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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要求持卡人 負 擔 一 部分信用卡 遺失 、 被竊損失 條款 曾被 法院 認 為 違反
消保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 定 而被宣 告無 效 , 此 部分詳見本章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