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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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Charge 信用卡。 同 一 時期 ,美國商業銀行 (Bank of
America) 則主 導 成立另一個信用卡專業規 劃 機構 National
Bank Americard Incorporated ( 其後 即 為 VISA 組織 ) , 授 權
其 他 銀行發行 Bank Americard ( 即 後來 VISA 信用卡 ) 及開
拓 接 受 Bank Americard 的特 約 商 店 。
上述 二大 組織 發展 至 今,萬事達國 際組織 由 一 非 營 利
司
變成
公
性的
轉
14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威 士 國 際組織 則為一協會
(Association) ,均在 世界各地 授 權 當地 銀行 或 專業機構辦
理 表 彰 VISA 或 MasterCard 的信用卡業務, 被授 權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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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可 視 其自 身 業務 考量 ,辦理發卡業務 或 收單 業務 或 兼 辦
二者。發卡及 收單 業務 已 發展成 獨 立的 兩 項 業務, 由 成為
該 組織 會 員 的銀行 或 專業機構自行發展。 由 於加入信用卡
組織 的會 員 銀行 共 用 該 二 組織分 別 建 立在全 球 的交易 授 權
網路 及交易清 算 網路 ,且會 員 銀行應 遵守 威 士 或 萬事達 組
織 的章則 (by-law) 及交易規則 (operational regulations) ,
將可使二 家 均加入 同 一 組織 但 彼 此 無 往 來的會 員 銀行,其
中一 家 銀行持卡人 至 另一 家 銀行的特 約 商 店 消費,亦可 順
利完成 簽帳 消費交易,而不會發生特 約 商 店 因 看 不 懂 信用
卡正面 文 字 或 背 面 簽名 而 拒絕 接 受卡片的 情 形 , 茲 以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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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 士國際組織 刻正 進行集 團整 體 架構 及法律組織之 調整 , 預 計 將 轉型為公
司 (corporation) 型 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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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單 業務 (Merchant Acquiring Business) 係 指 信用卡 機構墊 付持卡人於特
約 商店 之簽帳 金額 而 自 特約 商店處收 取一定 比率手續 費 (Merchant
Discount) 之業務。 由 於此 種安排 下, 商店 無 庸負擔 持卡人信用 風險 , 故只
要收 取的 手續 費 率 合理, 撥 款 迅速 , 商店通常 均 會 接受此 種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