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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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卡業務的開         放  ,  故  其經  營  模式介   於  傳  統  旅遊  卡及下    述  開
            放  體系信用卡之間。
                 依財團    法人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  民國    91  年度年    報  記

            載  ,於   2002  年  1  月,美國     運  通公  司  已  將  收單  及開發特    約  商
            店  之業務    委  託   (outsourcing)   給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承   作。
            換  言  之,  該  公  司雖在台灣亦        維  持一  貫  的發卡、     收單   、清   算
                      之
                         模式
                    運
            獨
            業務外 立  營 包  予  其  他收單  ,但事實  機構。  上已  將其  收單  及開發特  約  商  店  之

            第三款   開放體系信用卡─自                 1966  年迄今


            一、形成之背景


                 在美國的銀行雖自            1950  年  即  開  始  辦理信用卡業務,但
            因  初  期  亦為  各  自發卡、推      廣  特  約  商  店  ,以  致  無  法  普  遍  性推

               ,且作業成本
            廣
                              共通
                                                    統
            機構,來規        劃  可  太  高  。於  是  銀行業  方  自發性 及購  共同 電  成立專業 設  備  供
                                  使用的信用卡系
                                                           置
                                                                腦
            參  加的銀行      共  用,在     1966  年   7  家地區    性銀行     共同   成立
            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 (  為萬事達國       際組織     的前   身  )  ,  7
            家  會  員  銀行均以    "Master Charge" (  現改  為   MasterCard)   名稱
            及  服  務  標  章發行銀行信用卡,且           只  要是   Master Charge   信用
            卡,
                              Master Charge
                                             的商
                                                      約
                 哪
            店是   即  可在  接  受  銀行所開     拓  及  簽  定的特  店  消費,不論  商  店  ,亦不論持 該  特  約  商
                           員
                    一個會
            卡人所持的        Master Charge   卡片  是  那  一個會   員  銀行所發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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