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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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卡業務的開 放 , 故 其經 營 模式介 於 傳 統 旅遊 卡及下 述 開
放 體系信用卡之間。
依財團 法人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 民國 91 年度年 報 記
載 ,於 2002 年 1 月,美國 運 通公 司 已 將 收單 及開發特 約 商
店 之業務 委 託 (outsourcing) 給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承 作。
換 言 之, 該 公 司雖在台灣亦 維 持一 貫 的發卡、 收單 、清 算
之
模式
運
獨
業務外 立 營 包 予 其 他收單 ,但事實 機構。 上已 將其 收單 及開發特 約 商 店 之
第三款 開放體系信用卡─自 1966 年迄今
一、形成之背景
在美國的銀行雖自 1950 年 即 開 始 辦理信用卡業務,但
因 初 期 亦為 各 自發卡、推 廣 特 約 商 店 ,以 致 無 法 普 遍 性推
,且作業成本
廣
共通
統
機構,來規 劃 可 太 高 。於 是 銀行業 方 自發性 及購 共同 電 成立專業 設 備 供
使用的信用卡系
置
腦
參 加的銀行 共 用,在 1966 年 7 家地區 性銀行 共同 成立
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 ( 為萬事達國 際組織 的前 身 ) , 7
家 會 員 銀行均以 "Master Charge" ( 現改 為 MasterCard) 名稱
及 服 務 標 章發行銀行信用卡,且 只 要是 Master Charge 信用
卡,
Master Charge
的商
約
哪
店是 即 可在 接 受 銀行所開 拓 及 簽 定的特 店 消費,不論 商 店 ,亦不論持 該 特 約 商
員
一個會
卡人所持的 Master Charge 卡片 是 那 一個會 員 銀行所發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