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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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約 商 店付 款 ( 上述判決 亦持 同 一 看 法 ) 。於此 即 發生一個
問題 ,此 時 特 約 商 店 可 否 逕 行 向 發卡機構主 張 ,發卡機構
應 支付價 金 ? 台北 地 方 法院 86 年度北 簡 字第 6837 號 判決
認 為發卡機構為持卡人的 履 行 輔 助 人, 依 民法 224 條 履 行
輔 助 之規定,亦 僅 規範債務人本人對 履 行 輔 助 人之行為應
負責 , 並 未 及於債權人 ( 即 特 約 商 店 ) 得對 履 行 輔 助 人 ( 即
店
權,而不
於不
商
發卡機構
。
行 兌 付 又 ) 不能 有 任 何直 接請求 時 , 向 發卡機構 准 特 約 提 出 請求 獲收單 德 國
找
到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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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則 採 債權 買賣 說 。
第三款 本書見解
依 本章第二 節 的說 明 可 知 ,不論 收單 機構與特 約 商 店
間
對信用卡交易的正
商
約
,應使
系及特 就兌 付 簽帳 店 單 的 依據 有 何 不 同 ,但在 維護 信用卡 收單 支付 體
當期待
機構對
特 約 商 店 負 有 支付 正 常 信用卡交易 簽帳 款 項 的 義 務, 學 說
及實務 多採 此一見解, 值 得 贊 同 。 同時學 說及實務在 分析
特 約 商 店 對持卡人的 付 款 請求 權與信用卡 付 款之關 係時 ,
雖 各 有立論,但 結 論則 傾 向 只 有在特 約 商 店收 到款 項時 ,
其對持卡人之債權 方 消 滅 ,亦 符 合有 償 契約 的 公平 性,亦
值 贊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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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楊淑文,信用卡交易之三 面 法 律 關係,載於楊淑文,新型契約與消費者
保護法, 2006 年 4 月,第 64 頁以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