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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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 筆 帳 款先行 支付 , 故 應 採 前 述 「 簽帳 單 所 表 彰 債權之購
買 」說。
上述學 說 討 論均 企圖 以 現 行民法債篇 各 論中的 傳 統契
約類型 來定性 收單 機構與特 約 商 店 間的 基 本法律關 係 ,但
都 發生不足以 周 延 說 明 雙方 間交易的實 況 。 由 上述聯 合信
用卡及大來卡特 約 商 店契約 書可 知 ,發卡機構 或 有以預先
同意
約
,而以
理
代
,亦有
避
任
商
店
係
與特 貼 現 方式 之關 購 買 特 約 商 店提 免承擔 示 的有效 過重的 簽帳 責 單 的觀 念 建 立
特 約 商 店向 發卡機構 收 取 後再 轉 交 予 特 約 商 店 的觀點 建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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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特 約 商 店 的關 係 。 故要求 將 基 本不 同 的 契約 設 計 歸納 為
單 一 類型 的 契約 , 基 本 上 即 有 困 難 及不合理之 處 。 故宜 以
更 寬 廣 的 角 度,不 限 於民法債篇的有 名 契約類型 ,來觀察
發卡機構 究 竟 在 收 有 報 酬 ( 即 特 約 商 店手 續費 或稱 貼 現 息 )
情況 下,應對特 約 商 店 負 擔 何種義 務 方 為合理,及對信
的
用卡 支付 體系的 建 立有所 助 益。
為 確保 以信用卡為 支付 工具 所 建 立的 無 現 金 支付 體
系,不論 收單 機構以 何種 文 字以 圖 減輕 其對特 約 商 店 的 責
任 ,應使 收單 機構在特 約 商 店已 踐 行規定的 刷 卡程 序 後,
商
於
負 有 兌 地位 特 應 類似 店 於信用 約 定 狀 期 限 內所 提 示 有效 簽帳 單 之 義
付
約
保
兌
(confirming)
交易中的
務,其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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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來卡及 運通 卡特約商店約定書中即 採貼 現 購 買 簽 帳單債權的 概念 , 而 聯
合 信用卡特約商店約定書 則採代 理收付信用卡帳款的 概念 來設 計 與特約商
店之契約,但事實上聯 合 信用卡中 心亦 為 先 行 墊 付特約商店之請款, 再向
發卡機構收 取 , 故已非代 理收 取 的 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