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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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  筆  帳  款先行   支付   ,  故  應  採  前  述  「  簽帳  單  所  表  彰  債權之購
            買  」說。
                 上述學    說  討  論均  企圖   以  現  行民法債篇      各  論中的    傳  統契

            約類型     來定性    收單   機構與特      約  商  店  間的  基  本法律關    係  ,但
            都  發生不足以       周  延  說  明  雙方  間交易的實      況  。  由  上述聯   合信
            用卡及大來卡特           約  商  店契約   書可   知  ,發卡機構      或  有以預先
            同意

                 約
                                                             ,而以
                                                                       理
                                                                     代
                                ,亦有
                                       避
                                                           任
                    商
                      店
                              係
            與特   貼  現  方式 之關  購  買  特  約  商  店提 免承擔 示  的有效 過重的  簽帳 責  單  的觀  念  建  立
            特  約  商  店向  發卡機構     收  取  後再  轉  交  予  特  約  商  店  的觀點  建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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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特   約  商  店  的關  係  。  故要求    將  基  本不  同  的  契約  設  計  歸納  為
            單  一  類型  的  契約   ,  基  本  上  即  有  困  難  及不合理之  處  。  故宜  以
            更  寬  廣  的  角  度,不  限  於民法債篇的有          名  契約類型     ,來觀察
            發卡機構      究  竟  在  收  有  報  酬   (  即  特  約  商  店手  續費  或稱  貼  現  息  )
               情況   下,應對特       約  商  店  負  擔  何種義  務  方  為合理,及對信
            的
            用卡   支付   體系的    建  立有所   助  益。
                 為  確保   以信用卡為        支付   工具   所  建  立的  無  現  金  支付  體
            系,不論      收單   機構以    何種   文  字以   圖  減輕  其對特    約  商  店  的  責
            任  ,應使    收單   機構在特      約  商  店已  踐  行規定的     刷  卡程  序  後,
                            商
                                 於
            負  有  兌  地位  特  應  類似  店 於信用  約  定 狀 期  限  內所  提  示  有效  簽帳  單  之  義
                    付
                         約
                                                   保
                                                      兌
                                                         (confirming)
                                          交易中的
            務,其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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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來卡及   運通  卡特約商店約定書中即         採貼  現  購  買  簽  帳單債權的  概念  ,  而  聯
             合  信用卡特約商店約定書        則採代   理收付信用卡帳款的        概念  來設  計  與特約商
             店之契約,但事實上聯         合  信用卡中   心亦  為  先  行  墊  付特約商店之請款,   再向
             發卡機構收     取  ,  故已非代  理收  取  的  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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