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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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管理績效    ——   資訊公開揭露       265









               (三)資本適足性衡量


                    建議  4:

                    1.   銀行  應至  少 每  年一  次  以合併基    礎  公 開  揭  露 其資本  比率和    其他資本適

               足
                 性的相關資訊。
                    2.   銀行  應  揭  露    依  巴塞  爾  資本  協  定所  計算風  險 暴  險的  衡  量 ,  即  依 據協  定
               計算承擔     信用   風 險及   市場  風 險所   需 資本。前者又區分為資             負  表 內及  表 外 項  目

               兩 種  ; 後者又分為標準         模  型 及內部   模 型兩類    ,在內部     模  型 中  至 少 應  提 供 風  險

               值 、參   數 、  壓 力 測  試 、及  迴溯   測  試 等 資訊。
                    建議  5:   銀行  應 提 供  影響  資本適   足  性部  位  的因  素  分 析 。  此等  因  素 包括  :

                    1.   資本  結 構改  變 及其  對 主要   比率和   總資本部     位  的  影響  ;
                    2.   在 壓  力 情況  下,  自  資本  市場  籌 資的  緊急  備 援   (  應 變  )   計 畫  ;

                    3.   資本管理   策略  及 未  來 資本規    劃 的考   量 ;  及
                                                             資本
                                                                  扣
                                                      未能自
                       參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投資,
                    4.
                                                                    減
                                                                             。

                                                                      的
                                                                        影響
                                                                                      9
                    建議  6:   銀行  應 鼓勵  揭 露 分  配 經 濟  資本  至  各 營業單   位 的  結 構與過    程 。

                               第   8  節
                                      銀行的資訊公開揭露現況                     10
                      2002  年,  巴塞  爾委員  會公  布  13  個  國家在國際    上活   躍  之銀行   於  2000  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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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資本適  足性  架構中第  二支柱  為資本適    足性  的監理  覆審  ,銀行應有    足夠  資本以   承擔各種風
                險  。資本  分配  指 分派  經濟資本於銀行      每  一營業  項目  ,以  確保  資本適  足性  及資本有   效使  用。
                更  明  確  地  說  ,資本  分配  可  使  銀行  比較  不  同  產  品  及  總  體  風險  調  整後  獲利  性   (risk-adjusted
                profitability)   。銀行也應考  慮揭露  不  同交易  、產  品 、客  戶  、營業  單位  、法律  單位  的  分配  資
                本金  額 ,以  便瞭解風險    與報  酬 。所有銀行應有一過        程 ,以  判 斷資本  相  對於  風險  的適  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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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Public Disclosures by Banks: Re  sults of the 2000 Disclosure Survey,   Basel Committee
                  Publication NO. 90,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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