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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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管理績效 —— 資訊公開揭露 265
(三)資本適足性衡量
建議 4:
1. 銀行 應至 少 每 年一 次 以合併基 礎 公 開 揭 露 其資本 比率和 其他資本適
足
性的相關資訊。
2. 銀行 應 揭 露 依 巴塞 爾 資本 協 定所 計算風 險 暴 險的 衡 量 , 即 依 據協 定
計算承擔 信用 風 險及 市場 風 險所 需 資本。前者又區分為資 負 表 內及 表 外 項 目
兩 種 ; 後者又分為標準 模 型 及內部 模 型兩類 ,在內部 模 型 中 至 少 應 提 供 風 險
值 、參 數 、 壓 力 測 試 、及 迴溯 測 試 等 資訊。
建議 5: 銀行 應 提 供 影響 資本適 足 性部 位 的因 素 分 析 。 此等 因 素 包括 :
1. 資本 結 構改 變 及其 對 主要 比率和 總資本部 位 的 影響 ;
2. 在 壓 力 情況 下, 自 資本 市場 籌 資的 緊急 備 援 ( 應 變 ) 計 畫 ;
3. 資本管理 策略 及 未 來 資本規 劃 的考 量 ; 及
資本
扣
未能自
參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投資,
4.
減
。
的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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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6: 銀行 應 鼓勵 揭 露 分 配 經 濟 資本 至 各 營業單 位 的 結 構與過 程 。
第 8 節
銀行的資訊公開揭露現況 10
2002 年, 巴塞 爾委員 會公 布 13 個 國家在國際 上活 躍 之銀行 於 2000 年的
9
新 資本適 足性 架構中第 二支柱 為資本適 足性 的監理 覆審 ,銀行應有 足夠 資本以 承擔各種風
險 。資本 分配 指 分派 經濟資本於銀行 每 一營業 項目 ,以 確保 資本適 足性 及資本有 效使 用。
更 明 確 地 說 ,資本 分配 可 使 銀行 比較 不 同 產 品 及 總 體 風險 調 整後 獲利 性 (risk-adjusted
profitability) 。銀行也應考 慮揭露 不 同交易 、產 品 、客 戶 、營業 單位 、法律 單位 的 分配 資
本金 額 ,以 便瞭解風險 與報 酬 。所有銀行應有一過 程 ,以 判 斷資本 相 對於 風險 的適 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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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Public Disclosures by Banks: Re sults of the 2000 Disclosure Survey, Basel Committee
Publication NO. 90, May,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