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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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
第十二條
人( 監 事) 。但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要求轉 銷 ,應經董(理)事會之 決 議通過,並通知 銷 者,應即轉 監察
銷
為呆帳,並提報最
會期間,得由常務董(理)事會 近 一 次 董(理)事會及通知 代 為行 使 ,並通知 監察 監察 人備查。董事會 人( 監 事) ,再 休
報董事會備查。
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或轉 銷 呆帳時,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
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 及 出席 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同意。
外 國 銀行在 台 分行得依其 總 行授權 程序 辦理。
第十三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 銷 ,應 先就 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 等 項
下 沖 抵,如有不足,得列為 當 年度損失。
銀行對資產品
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
第十四條
建
帳之轉 銷 ,應 質 立內部處理 制 度及 程序 ,報經董(理)事會通過 後 , 送
主管機關備查,其內 容 至 少 應 包括 下列事項:
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
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 政策 。
三、授信逾清償期應 採取 之 措施 。
四、催收 程序 有關之規定。
五、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 成 立和 解 之 程序 、授權標準
之規定。
六、催收款、轉
七、追 索 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 銷 呆帳之會計處理。 憑 證之證 明文 件。
八、
九、內部責任 稽 核 單位 列管 屬及 考 核 重點 。 。
獎懲方式
歸
前項規定,外 國 銀行在 台 分行得依其 總 行授權 程序 辦理,並 送 主管機關
備查。
第十五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 銷 時,應即查 明 授信有無依 據 法 令 及銀行規 章 辦
理,如經查 明 係依授信 程序 辦理,並依規定辦理 覆審 追查 工 作,且無 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