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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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人、法  內之 583  例 )




                        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
                                                         出口
                                                             託收。
                                                                  個
                                                          國
                            該
                                                              外之
                              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
                                                            境
                                                      華民
                    六、辦理
                        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
                        借
                          貸
                            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華民
                                    境
                    七、辦理中
                                      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國

                          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
                        境
                    八、
                                                  帳
                                                    業務。
                                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華民
                    九、對中
                                   境
                                     內外之
                                           個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華民
                    前項所稱中
                                   國
                                     境
                                       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
                    匯業務之金融機構。

                                    月
                                                  文施
                                        日
                                      6
                                                                     境
                                                      行前,中
                                              之條
                                          修正
                                                              華民
                          國
                             95
                    中
                      華民
                                                                   國
                               年
                                  1
                      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
                    個
                                              際
                                                                存之外匯存
                                                              寄
                                                 金融業務分行
                                                                       項第
                                                                     1
                    款,得向
                                   申請
                                                 後
                                       解約或解約
                              分行
                            該
                                                   辦理匯款,不受第
                      款規定之限制。
                    6

                                                   1
                          際
                            金融業務分行得
           第四條之一  國
                                            前條第
                                                    項各款業務,委託經中央
                                          將
                                                         以下
                                                               稱指定銀行
                                                             簡
                       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
                                                 一銀行
                                                        (
                                               同
                                                            金融業務分行。
                                                          際
                                                      列國
                              理,指定銀行
                            處
                                            理時,應
                                          處
                       代為
                                                    帳
                                金融業務分行得委託指定銀行代為
                              際
                                                              處
                                                                理之業務範
                        前項國
                                                      大
                            包括
                                                            區
                                經主管機關依
                                                                     係
                        圍,
                                                                民
                                                              人
                                                    與
                                                  區
                                                地
                                                                       條
                                            臺
                                                        陸
                                              灣
                                                          地
                                                                   關
                                                        業應依
                                                              兩岸
                                  兩岸
                        許可辦理之
                                      金融業務;其
                                                  控
                                                      作
                                                                   金融業務
                                                    管
                                                                  負責
                                                                籌
                                                  金融業務分行
                          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
                                                際
                                                                       。
                        往
                                                              統

                                                                         際
                                          際
                                            金融業務分行之各項業務,向國
                                      理國
                        指定銀行代為
                                    處
                        金融業務分行收取合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費用者,
                                                                       收
                                                                     該
                                                                         入
                                                              ;指定銀行未
                        應列為指定銀行之所得,並依規定
                                                      申
                                                        報
                                                          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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