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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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人、法 內之 583 例 )
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
出口
託收。
個
國
該
外之
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
境
華民
六、辦理
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
借
貸
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華民
境
七、辦理中
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國
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
境
八、
帳
業務。
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華民
九、對中
境
內外之
個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華民
前項所稱中
國
境
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
匯業務之金融機構。
月
文施
日
6
境
行前,中
之條
修正
華民
國
95
中
華民
國
年
1
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
個
際
存之外匯存
寄
金融業務分行
項第
1
款,得向
申請
後
解約或解約
分行
該
辦理匯款,不受第
款規定之限制。
6
1
際
金融業務分行得
第四條之一 國
前條第
項各款業務,委託經中央
將
以下
稱指定銀行
簡
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
一銀行
(
同
金融業務分行。
際
列國
理,指定銀行
處
理時,應
處
代為
帳
金融業務分行得委託指定銀行代為
際
處
理之業務範
前項國
大
包括
區
經主管機關依
係
圍,
民
人
與
區
地
條
臺
陸
灣
地
關
業應依
兩岸
兩岸
許可辦理之
金融業務;其
控
作
金融業務
管
負責
籌
金融業務分行
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
際
。
往
統
際
際
金融業務分行之各項業務,向國
理國
指定銀行代為
處
金融業務分行收取合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費用者,
收
該
入
;指定銀行未
應列為指定銀行之所得,並依規定
申
報
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