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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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件或規 改 587 罰
條第
違反
項管理辦法中之下列
2
金融業務分行
5
第
第廿二條之一 國
際
百
幣
萬元
處
百
萬元
規定之一者,
以下
1
以上
5
新臺
:
鍰
一人或
有關
同
一、
一關
違反
同
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係
限制。
或委託適當機構,
其業務財
檢查
派員
二、於主管機關
、
文
有關
毀損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
隱匿
礙
。
避
拒絕
、
檢查
妨
、
主管機關就其資金
三、
運
用範圍中投資外幣有價
違反
證券之種類或限額規定。
際
不
國
予
,
正
仍
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
處罰後
連
按
處
次
鍰
續
情
倍
倍
五
原處罰
至
罰
鍰
二
;其
者,得依
節重
處
分:
者,並得為下列之
大
一、
營業。
間
停止
其一定期
廢
其特許。
止
二、
際
國
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條或前二項規定受
罰後
,對
求償。
之人應
應
予
負責
1
21
新臺
處
規定者,
際
第
金融業務分行
第廿二條之二 國
幣
條之
違反
50
以上
以下
萬元
。
萬元
250
罰
鍰
施
細
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
例
第廿三條 本條
行
自公
布
第廿四條 本條
例
行。
日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