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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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81
且
價
戶 銷 售 對 象 多為 個 人者,銀行應於其 訊 。 網 站 揭 露 報價資 料 ,提供客
及提前解約之報價資
市
評估
二十、銀行辦理 台 股股權 結 構 型 商 品準 用財 團 法人中 華民 國證券 櫃 檯 買
賣中 心 證券商營業 處 所經營 衍 生性金融商 品 交易業務規 則 第二十
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之二規定。
銀行辦理 台 股股權 衍 生性商 品準 用前項業務規 則 第三十四條 至 第
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銀行辦理前二項商 品 應於財 團 法人中 華民 國證券 櫃 檯 買賣中 心 網
際 網路 申 報 系統 申 報相關資 衍 生性金融商 料 。 品 交易不得有為自 身 或配合客
二十一、銀行辦理股權相關
情形
,應
二十二、銀行辦理 戶 利用本項交易進行 衍 生性金融商 併購 品 或不法交易之 將 其商 品 項目及其 。 重 要內 容 ,於
本 會 銀行 局網 際 網路 申 報 系統 及本 會 指定之機關 申 報。
二十三、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辦理 衍 生性金融商 品 業務,本 注 意 事項規定
之 董 ( 理 ) 事 會 義務得由其 總 行授權人 員負責 。
二十四、銀行辦理 衍 生性金融商 品 業務,如 違反 本 注 意 事項之規定,本
會 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 情節 輕 重 為適當之
處 分或 停止 辦理特定商 品 或本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