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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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81




                 且
                     價
                 戶  銷  售  對  象  多為  個  人者,銀行應於其  訊 。    網  站  揭  露  報價資  料  ,提供客
                            及提前解約之報價資
                   市
                       評估
           二十、銀行辦理        台 股股權   結 構 型  商 品準  用財  團 法人中  華民  國證券    櫃 檯 買
                 賣中  心 證券商營業      處 所經營   衍 生性金融商     品 交易業務規      則 第二十
                 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
                 之二規定。
                 銀行辦理     台 股股權   衍 生性商   品準  用前項業務規      則 第三十四條      至 第

                 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銀行辦理前二項商         品 應於財   團 法人中   華民  國證券   櫃 檯  買賣中   心 網

                 際 網路  申  報 系統  申  報相關資  衍  生性金融商  料  。    品  交易不得有為自  身  或配合客
           二十一、銀行辦理股權相關
                                                      情形
                                          ,應
           二十二、銀行辦理  戶  利用本項交易進行  衍 生性金融商  併購 品  或不法交易之  將  其商  品 項目及其  。     重  要內  容 ,於
                    本 會 銀行  局網  際 網路  申 報 系統  及本  會 指定之機關     申  報。
           二十三、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辦理   衍 生性金融商     品 業務,本    注  意 事項規定

                    之 董  (  理 )   事 會 義務得由其  總 行授權人   員負責   。
           二十四、銀行辦理         衍 生性金融商     品 業務,如    違反  本  注 意 事項之規定,本
                    會  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                  情節  輕  重 為適當之

                    處 分或  停止  辦理特定商     品 或本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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