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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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99
政策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 5 條 訂 定 擔 保品 鑑 價標準。
依
就 海 外 擔 保品之 選擇 與處分 等 相關 問 題 , 訂 定內部作業準
則規 範 。
三、 如 客戶 違 約,有關處分 擔 保品所 得 款項之 結 售,金融機構
應 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金融機構應於 每 年 1 月 底 前將上 一年度辦理 情形 ( 含 筆 數 及
金額 等 ) 報本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七、 地 上權為 標的 物 之 抵押 權所擔保之授信,得列為銀行法第 12 條之
擔保授信。
財政部 89.5.4. 台財融第 89731055 號函
主 旨 : 銀行辦理以地 上 權為標 的 物 之 抵 押 權所 擔 保之 授 信, 得 列為銀行
法第 12 條之 擔 保 授 信。 惟 銀行於辦理 是 項 授 信業務 前 ,應 依 說
明二 訂 定相關規定, 加 強 風險 評估與控管,並應遵守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 等 相關規定,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銀行辦理以地 上 權為標 的 物 之 抵 押 權所 擔 保之 授 信, 得 列為
銀行法第 12 條之 擔 保 授 信, 惟 應注意地 上 權之存續期 間 、
地
力
押
效
權之
範圍等問
項,以及地 上 權之 成 本、關於地 權設定 抵 上 權 得 喪 變更之相關法定及約定事 題 ,並應 參 酌
上
上 開 因素 訂 定相關估價 方 法及 授 信管理規定, 審 慎 評估與
控管 風險 ,務期債權存續期 間 , 抵 押 標 的 之價值 能 涵 蓋 債
權之 餘 額以 符 銀行法 擔 保 授 信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