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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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103
之
措
施,金融機構可自行
擔 保 授 依 內部 授 信及投資 政策 辦理, 惟
條
12
非屬銀行法第
信。
三、有關處分外 幣 擔 保品所 得 款項之 結 售,應 依 「外匯收支或
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外,有關銀行國外分行 ( 含 國
際金融業務分行 ) 所 徵 提之有價證券, 因 債務人業務 經 營
不 善 , 而 於債務 重 整 方案 , 將 債權轉 換 為 股 權 者 ,應 依 銀
行法第 76 條規定,自 取得 日 起 4 年內處分之, 且 於轉 換 日
認 列相關損失, 嗣後仍 應定期評價及提列相關損失準備,
並應列為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項 目 。
四、銀行辦理 日 台 財融字第 授 信, 87701510 徵 提外 幣 擔 保品,除應 亦 應 符 合本部 央行 87 91 年 1 2 月 22 6
年
月
依照
號函
規定,
日
央外 (92) 柒 台 央外 0910030325 柒 字第 000000550 號函 規定。 之 2 號函 及 91 年 8 月 7 日 (91) 台
字第
十四、銀行得承作資產管理公司 以 所收購之 不 良 債權 設 定 質 權辦理擔保
授信。
財政部 92.7.9. 台財融 字第 0928011066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 行 函請 釋 示 銀行 得 否 承 作資產管理公司以所收 購 之不良債
與之債權及其他權
條規定,可
說明 : 權設定質權予銀行之 依據民 法第 900 擔 保 授 信 乙 案 , 復 請 查 照 。 利 , 均得 為
二、
讓
質權之標 的 物 , 故 資產管理公司 將 收 購 之不良債權設定質權
向 銀行申 請 融資,核屬銀行法第 12 條規定之 擔 保 授 信。 惟
此 類 授 信放款值之 決 定,應以不良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 而 非
其帳 面 價值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