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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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97
四、金融機構 憑 保險公司所為之保證保險或信用保險辦理授信可 否比 照
視 為擔保授信釋義。
財政部 87.1.2. 台財融第 86661718 號函
主 旨 :貴 行所 詢 金融機構與產 物 保 險 公司合辦「 住宅 抵 押貸 款 償 還 保證
保 險 」 是否 符 合銀行法第 12 條所 稱 之 擔 保 授 信 乙 案 ,金融機構
依憑經政府 機關核 准 設立之保 險 公司所為之保證保 險 或信用保
險 辦理 授 信,可 比照該 條第 4 款所 稱 「 經政府 核 准 設立之信用
保證機構之保證」, 視 為 擔 保 授 信。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 主 旨所規定之 情形 ,應以 該 金融機構與保 險 公司 間無 「公司
法」第 詢 七 369 以不動產 條之 1 、 抵 押 3 、 9 、 11 以保證保 所 稱 「關係 險承 企 業」為限。 成 房屋
2 、
成
三、所
作之九
成
,二
貸
成
該
之不動產
押貸
抵
於
年限 款, 短 擬 以一 七 筆 擔 保放款 承 作 乙節 款期限, , 如 其保證保 俟 其投保年限 險 之投保 屆
滿 時,應 即 轉為 無 擔 保 授 信,以 符 合保 險 「 擔 保」 承 擔 風
險 之實際 情 況 。
五、本國法人 以海 外 子 公司 在 國外 取 得之債權 設 定權利 質 權作為擔保授
信釋義。
財政部 87.4.30. 台財融第 87720142 號函
主 旨 : 關於本國法人以 海 外子公司在國外 取得 之債權設定權 利 質權,作
為銀行借款之 擔 保, 是否 為銀行法第 12 條所 稱 擔 保 授 信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本 案貴 行在為 境 外外 幣授 信時, 如已確 認 , 依據 權 利 之 成 立
地法 律 ,於本國法人以 海 外子公司在國外 取得 之債權設定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