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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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用狀內容有陷阱,買方託詞不付款或拒付時才恐慌不安,因而想到調查
                       對方的信用狀況,則為時已晚。況且,以 D/P、D/A、O/A 付款方式的交

                       易,沒有銀行介入作保證或支付承諾,惟有依賴對方的信用來進行交
                       易。當然,此種場合,許多國家為促進出口廠商,廠商可以依賴政府的

                       輸出保險制度來規避風險,可是為獲得此種輸出保險的保障,其交易對
                       手一定要獲得政府認可的廠商為要件。在台灣,輸出保險制度創自 1960

                       年,初期由貿易主管機關委由中央信託局辦理,現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承
                       辦,其項目有輸出融資綜合保險、託收 (D/P、D/A)  輸出綜合保險、記帳

                       (O/A)  輸出綜合保險,中長期延付輸出保險等。但這些輸出保險皆應先行
                       提供國外廠商 (買方) 徵信報告憑以核保。

                           就輸入貿易而言,國外廠商若非信用卓著者,不能如約履行品質、

                       交貨等貿易條件時,進口商會遭受下游顧客要求賠償情事。蓋輸入貨品
                       後我方便負有支付款項的義務,事後再做索償,但有人誤以為若國外廠
                       商違反契約時,頂多拒絕支付貨款即可。

                           其實後果不是那麼單純,何況若以信用狀方式交易者,應知只要賣

                       方依照信用狀及統一慣例規定,備齊信用狀上所規定的單據,外匯銀行
                       審查單據符合之提示即予付款,可是貨物進口後發現品質不良,要求索

                       賠情事,賣方置之不理,貨款的返還就成為問題了。基於此,以前我國
                       中央銀行對於機電工業購買新技術及進口研究發展設備外匯貸款,以及

                       生產企業進口機器外匯貸款資金的融通,規定承貸銀行應向企業徵提國
                       外製造廠或提供技術廠商的徵信報告以為佐證。

                           由上所述,遠隔重洋的國際貿易,進行買賣雙方的徵信調查工作是
                       一件很重要的事。國外廠商恰與上述的國內廠商立於相對的地位,他們

                       亦會對國內廠商的信用狀況做一番調查。通常,他們透過駐外使領館、
                       商業公會、商業徵信所或外匯銀行等機構要求對我國廠商進行信用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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