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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發生效力,若由進口商投保為使保險生效,買方在簽約後或開狀時,貨
                       未裝船前預先投保,由保險公司出具"預保單"又稱"TBD"保單,俟

                       出口商裝船後,即刻將船名,船次,開航日期及裝運明細用電報通知進
                       口商,轉知保險公司以符合作業規定,有經驗之貿易業者為確保貨物安

                       全,規避損失,都會注意在裝船前投保,但投保後,保險費之繳付,但
                       目前台灣投保人之習慣都以月底結算二個月到期的票款支付,亦就是

                       說,2 月 15 日投保,2 月 28 日結算開 4 月底到期支票償付,眾所週知,
                       保險費之繳付是保險單效力成立之先決條件。依現行規定,保險費必須

                       於載貨船舶開船後 30 日內繳付。若未支付時,保險無效。據此,出口商
                       出貨到美國航期的 3-4 週,出口商雖在裝船前已投保,但出具二個月到期

                       之遠期支票付款,在支票未到期前,投保之貨物發生海難,依規定保險
                       公司不賠。

                           以上之原因,皆影響企業永續經營,貿易業者應引以為戒,不得不慎。
















                           經營國際貿易具有風險,出口商如以信用狀為交易工具時,雖較有
                       保障,但亦非絕無風險,如信用狀內容有問題導致出口商無法收回貨

                       款,就進口商而言,如依約開發信用狀後,因出口商遲不交貨或所交付
                       貨物量質不符,甚至偽造單據領取貨款,則進口商勢必損失不貲,故經

                       營國際貿易審慎選擇交易對手至為重要,本公司為一中小企業,人力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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