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衍生性金融商品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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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貨契約的交 割 價 格係由 市場供需 而 決 定 ,其價 格 會 隨
市場 狀 況 改 變 。選擇權 標 的 物履 約價 格 的 訂 定 , 是 由 交
易所 訂 定 ,權證的交 割 價 格則由 權證發行者所 訂 定 ,此
一價 格 在權證 存 續 期間 內原 則 上並不會 改 變 , 而 選擇權
與權證市場上
之交 割 價 格 。 由買賣雙 方 決 定 的 是 權利金,並 非 標 的 物
2. 選擇權、股 票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的發行者,在市場
上的 流通 數 量 並無 限 制, 只 要有 買 方 與 賣 方 , 就 可以產
生部 位 , 而 權證 必須由 具 備 一 定 條件 的機構發行, 而且
發行數 量 有 限 ,不能無 限 制 地 發行。
3. 選擇權與權證的 買 方 均 擁 有權利,可選擇 是 否履 約。選
擇權 負 有 履 約 義務 者為 賣 方 ,權證 則 是 由 發行者 負 擔 履
約 義務 , 必須依買 方 的要求 履 行交 割義務 。權證一 經 發
行,於次
者,
為發行者
;
只
的主 體仍 級 市場所 流通 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 僅 有權利的 移轉 ,至於 要 建立賣 義務
方 部 位 ,即 必須 承擔 履 約的 義務 。 而 期貨部 位 一旦 建
立 ,在未 沖 銷 前, 買賣雙 方 均有 義務履 行契約所 訂 的 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