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衍生性金融商品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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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契約的交      割 價  格係由   市場供需     而  決  定  ,其價  格  會 隨

               市場  狀  況  改  變 。選擇權    標  的  物履  約價  格  的  訂 定  ,  是  由 交
               易所  訂  定  ,權證的交     割  價  格則由   權證發行者所       訂  定  ,此
               一價  格  在權證   存  續  期間  內原  則  上並不會    改  變 ,  而  選擇權

               與權證市場上
               之交  割 價  格  。     由買賣雙  方  決  定  的  是  權利金,並  非  標  的  物
            2.   選擇權、股    票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的發行者,在市場
               上的  流通   數  量 並無  限 制,   只  要有  買  方 與  賣  方 ,  就  可以產

               生部  位  ,  而  權證  必須由   具  備  一  定  條件  的機構發行,     而且
               發行數   量  有  限  ,不能無   限  制  地 發行。
            3.   選擇權與權證的       買  方  均  擁 有權利,可選擇       是  否履  約。選

               擇權  負  有  履  約 義務  者為  賣  方  ,權證  則 是  由  發行者  負  擔 履
               約  義務  ,  必須依買    方 的要求    履  行交  割義務    。權證一     經 發
               行,於次
                                      者,
                        為發行者
                                 ;
                                                          只
               的主  體仍   級  市場所   流通 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  僅  有權利的  移轉  ,至於 要  建立賣 義務
               方  部  位  ,即  必須  承擔  履  約的  義務   。  而  期貨部   位  一旦  建
               立  ,在未   沖  銷 前,  買賣雙    方  均有  義務履   行契約所     訂  的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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