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NO.109銀行家雜誌
P. 59
ACPR將金融科技風險管理分為支付、金融、保
險、投資等4個部分,其中支付服務發展最迅
速。ACPR於2009年起對支付機構進行監管,並
有權對支付中介機構進行控制,從而履行維護法
國支付系統穩定的職能。所有經營支付業務的機
構,根據具體的支付業務性質和整體業務範圍,
須事先獲得ACPR頒發的信貸機構執照或支付機構 不管是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或歐盟金融工具市場規則,雖是歐盟的法
律,但全球須共同遵守。(圖/達志影像)
執照。同時,法國法律也設定一些豁免條款,允
許滿足條件的企業在不申請相關執照的情況下經 的法律,但全球須共同遵守,這類法規讓金融
營支付相關業務。此外,根據歐洲單一護照制規 機構提交監管報告的需求量大增,監管單位也
定,符合條件的歐洲其他國家的支付機構或支付 依賴這些資料來監控整個金融市場,用RegTech
中介機構可在法國開展支付業務。再來,發展次 (例如Big Data、Blockchain、AI)來強化資訊速
之則為眾籌,ACPR亦於2014年年初成為第一個 度與龐大數量的資料處理,並同時檢視各項服
制定眾籌行業監管法規的國家。 務是否合規,解決法遵問題並控管風險,節省
時間與人力,為企業與監管機構同時帶來效率
加密資產恐伴隨洗錢疑慮
(Efficiency)及有效性(Effectiveness)。
ACPR在風險管理上也特別強調Crypto-assets 目前ACPR將RegTech應用在對客戶的KYC與首
(加密資產),雖然這是一個科技創新,但有洗 次接觸、客戶關係及契約管理、交易監控、風險
錢的風險,且弱化主管機關的監理,對投資人而 管理、法規監理與新法規解釋、資料與報告管
言則具流動性及價格波動性的風險。在比特幣及 理等。特別在KYC與防制洗錢部分密不可分,
其他加密資產的迅速發展下,ACPR在2014年制 透過AI、大數據資料的蒐集進行身分辨識,在
定了有關貨幣法項下比特幣交易的法律,允許未 全球資料庫追蹤客戶可疑交易行為及帳戶資
上市證券透過Blockchain的分布式帳本進行過戶及 金進出等,均為RegTech被廣為使用的基本應
移轉,並可向AMF取得授權做ICO(首次加密貨幣 用。此外,新型的虛擬貨幣交易帶來的洗錢疑
公開發行),可謂法國主管機關對管理加密資產 慮,增加監管風險困難度,透過RegTech交易監控
的一個新里程碑。 可幫助了解交易安全。
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國際法遵要求日趨 金融科技的發展早已是全球趨勢,而ACPR旨
嚴謹,大量新金融法規層層堆疊,加上FinTech蓬 在鼓勵創新及控制風險上保持平衡,而非單方面
勃發展,可能與法規相抵觸,致金融機構法遵作 的監督,在持續創新的過程中,透過RegTech的精
業成本大幅增加,無論是企業或監管機構開始運 緻性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業法規遵循與監理機構
用科技來解決問題,因此新名詞監管科技RegTech 的科技化監控管理,相信在FinTech與RegTech更緊
(Regulation Technology)於2008年在歐美誕生。 密的配合下,將相輔相成促使金融市場在風險適
例如,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或是歐 當控管下更健全的發展。(本文作者為臺灣銀行
盟金融工具市場規則(MiFID II),雖然是歐盟 副經理)
台灣銀行家2019.1月號 59
1 5% JOEE

